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我们起草形成了相关配套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市科技局(桐乡市梧桐街道康民东路58号公共服务中心一号楼913办公室)。公示时间:2025年5月9日—2023年6月7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晴怡,0573—89398328。 附件:1.关于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配套 政策实施细则 2.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3.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4.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 5.桐乡市科技孵化机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6.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7.桐乡市科技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关于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210”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全市创新意识和能力,发挥好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对我市单位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根据《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奖励、补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通过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其余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桐乡市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政策申请表》。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桐乡市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政策申请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 (二)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发文公布获得配套政策的名单。 (四)配套政策申请应在获得认定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发经费管理,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范围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研发经费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购买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二、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条件 (一)在桐乡市内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依法纳税,且需达到规上工业企业标准,集团公司及其在桐控股的规上子公司合并申报。 (二)申报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最近一年研发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三、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方式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根据其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增速及占营业收入比重设置研发经费贡献奖和研发经费增速奖,企业可同时申报贡献奖和增速奖,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一)研发经费贡献奖:最近一年企业研发经费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研发经费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的给予5万元补助,占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2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其最近一年研发经费总额的0.5%,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研发经费增速奖:最近一年研发经费较上年增长且增长总额大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收收入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按其近两年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以内给与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全套资料。 (五)近一年财务状况统计表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技局有关申报通知为准。 (二)市科技局按照企业申报材料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当年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确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比例。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且三年内禁止申请科技补助。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 X月X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全域、全面、全产业链创新,根据国家、省、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科学技术局立项组织实施的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是指根据桐乡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法人单位承担实施,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发展等领域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三)项目由重点类项目和引导类项目两大类组成。重点类项目包含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重点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引导类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四)各类项目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其中科技攻关项目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科技重点项目主要开展科技研发、试验活动,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或在教育、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技特派员项目由科技特派员牵头实施。 (五)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的政策与制度,统筹规划项目的布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结题)工作。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卫健局依照本办法执行,立项文件和验收结果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相关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等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回避。 二、项目申报 (七)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项目申报,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八)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基础和条件,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其中,申报科技攻关项目的应建有嘉兴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科技重点项目的工业企业应建有桐乡市级以上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且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应不低于3%;申报引导类项目的工业企业应有规范的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被省、嘉兴市主要领导批示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申报当年及上一会计年度内无税务方面重大不良行为。 4.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其它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九)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承担重点类项目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不得申报新的重点类项目。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重点类项目未验收的,前三参与人(含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新的重点类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不设申报限制。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十)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引导类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申请表。 2.申请重点类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和上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财务状况表。 (十一)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申报,申报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报市卫健局受理。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项目受理与立项 (十三)形式审查。对项目申报材料(申报资格和条件、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项目的基本形式、基本内容和可行性、必要性作出初步评价。 (十四)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类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十五)部门联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安全、环保、质量、税务、征信和工业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十六)项目审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听取项目审查意见,作出立项决策。 (十七)项目公示。对拟立项项目,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各镇、街道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 (十八)项目立项。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发布立项文件。 四、项目实施 (十九)凡立项的引导类项目,由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 (二十)凡立项的重点类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镇(街道)签订《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卫健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二十一)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拟调整《任务书》或终止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或备案。 (二十二)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放宽至3年)。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周期内不能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0天内,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或备案。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项目验收 (二十三)引导类项目验收。引导类项目实施完成后如需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完成后将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证明项目申请表所列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其他证明项目实施成效的材料)、验收结论(有验收组专家签字)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二十四)重点类项目验收。重点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科技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相关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证明《任务书》所列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6.其它证明项目实施成效的材料。 (二十五)重点类项目验收以材料验收或会议验收形式开展,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1.材料验收。市科技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2.会议验收。市科技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会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二十六)由局长办公会议听取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决策。 (二十七)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 (二十八)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科技局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公布项目验收结论文件。 六、经费管理 (二十九)项目全部实行竞争性分配。 (三十)对立项为重点项目的,按项目类别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1.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 2.科技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其中农业、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30万元。 3.科技特派员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万元。 (三十一)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后支持或分批支持。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采用分批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立项后先给予50%的资金支持,剩余50%根据验收结果确定。其他项目采用事后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农业领域项目和科技特派员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 (三十二)严格项目支持资金拨付程序,对予以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下达拨付文件。对予以立项或验收通过的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下达拨付文件。 (三十三)项目的管理职责与权限: 1.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项目资金总预算,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项目资金拨付。 2.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总预算,具体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汇总与决算。 3.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的初审。 4.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七、附则 (三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前期已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申报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序号 | 类别 | 1 | 引导类项目 | 2 | 重点类项目 | 科技攻关项目 | 3 | 科技重点项目 | 4 | 科技特派员项目 |
附件4
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是指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项目。 (二)申报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科技发展规划。 2.在嘉兴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kjj.jiaxing.gov.cn)发布张榜并完成揭榜。 3.签约合同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4.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下列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即引进合作方的专利权、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即委托或与合作方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5.申报项目未获得过桐乡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二、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申报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最迟需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申请表。 2.合同文本 3.“先用后转”协议书 4.实际付款凭证。 5.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验收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绩效的审计报告。 (二)为提高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项目立项采取科技局初审、专家评审,再由党组会议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 (三)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鼓励全国知名高校院所博士(或副高职称)到企业挂职,将高校科研成果在我市生产转化、帮助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提升校企产学研合作能力。 三、政策支持 (一)补助标准: 1.对完成“揭榜挂帅”签约并拨付首笔经费超过30%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技术需求企业(甲方)按照签约项目技术合同额的1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万元。 2.对通过“先用后转”方式完成“揭榜挂帅”签约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技术需求企业(甲方)按照签约项目技术合同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30万元。其中首笔拨付经费最高10万元,需企业拨付乙方经费超过30%;项目结束后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企业完成经费支付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资金最高20万元。 3.对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签约项目,对技术经纪人按照签约项目技术合同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万元;对同一技术经纪人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校地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金凤凰大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需完成协议规定的产学研合作任务后方可申请,超额完成部分享受该补助。 (二)申报的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经所在镇(街道)报送市科技局受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四、附则 (一)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桐乡市科技孵化机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实现有序管理和规范运作,根据国家、省和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目的 建立孵化机构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各类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二、考评对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机构”)。 三、考评内容 根据我市孵化机构建设发展情况,重点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加分项等方面,对孵化机构进行量化考评(见附1、附2)。 (一)服务能力:主要从孵化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孵化管理服务团队、投融资服务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科技含量、成长性、投融资、毕业企业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孵化质量。 (三)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机构收入结构、数字化管理、开展服务活动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日常运营能力。 (四)加分项指标:主要从孵化机构提档升级、提供数据及时性等方面设置指标,激励孵化机构提升孵化能力。 四、考评流程 (一)材料上报。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表内各项指标进行自评,按期如实上报数据、自评报告和佐证资料。 (二)综合评审。市科技局根据被考核单位上报的材料,实地考察后,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形成考评分数。 (三)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孵化机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确定最终考评结果。 五、考评等级及奖励 (一)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孵化机构考评结果以国家、省、嘉兴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绩效考评结果为准。桐乡市级孵化机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不超过应参评总数的20%为优秀,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孵化机构,取消其桐乡市级孵化机构资格。 (二)对同一对象享受同一类型补助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机构,落实国家、省政策给予相关补助;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嘉兴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桐乡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补助。 (三)考评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机构,视为不合格。 (四)绩效奖励补助资金只用于孵化机构建设及运营费用支出。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评表 2.桐乡市级众创空间考评表
附1 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评表( 年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完成情况 | 得分 | 服务能力(20分) | 1.拥有孵化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 | 4 | 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得2分;自建或有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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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拥有职业化管理队伍 | 5 | 孵化器从业人员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人数占总人数50%以上得3分;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专业服务人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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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拥有专业化服务能力 | 6 | 有签约创业导师得2分;有财务、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等管理能力得2分;有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交流合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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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拥有孵化资金(基金) | 5 | 拥有或有合作的孵化资金(基金)得3分;有资金使用案例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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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绩效(60分) | 5.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 10 | 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得6分;新增1家得1分,累计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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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 8 | 新增1家得4分,累计最高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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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和数量 | 8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比例高于50%得4分;新增1个得1分,累计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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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和数量 | 16 | 在孵企业中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30%以上得10分;新增1家得2分,累计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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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 6 | 获得投融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20%以上得3分;新增1家得1分,累计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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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当年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6 | 每增1家得3分,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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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参加嘉兴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数量 | 6 | 每增1家得3分,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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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 (20分) | 12.孵化器总收入比例 | 5 | 总收入同比增长2%以上得2分;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比占孵化器总收入20%以上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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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孵化器数字化管理能力 | 5 |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有效得2分,拥有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等先进管理能力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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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开展路演、培训等各类活动 | 10 | 每开展1次孵化服务活动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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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 (20分) | 15.提升孵化器等级 | 10 | 当年度推动孵化器等级提升,提交申报材料得5分,申报成功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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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及时提供数据和总结 | 10 | 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工作总结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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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桐乡市级众创空间考评表( 年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完成情况 | 得分 | 服务能力(20分) | 1.拥有孵化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 | 4 | 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得2分,自建或有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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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拥有职业化管理队伍 | 5 | 众创空间从业人员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人数占总人数50%以上得3分,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专业服务人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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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拥有专业化服务能力 | 6 | 有签约创业导师得2分,有财务、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等管理能力得2分,有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交流合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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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拥有孵化资金(基金) | 5 | 拥有或有合作的孵化资金(基金)得3分,有资金使用案例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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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绩效(60分) | 5.新增在孵团队数 | 10 | 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团队(企业)达5家,得6分;每增1家得1分,累计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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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新办企业数 | 10 | 当年度入驻创业团队成为新办企业每增1家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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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 | 10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团队(企业)数量比例高于50%,得5分;新增1个得1分,累计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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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 10 | 当年度培育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得5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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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在孵创业团队(企业)当年参加嘉兴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数量 | 10 | 每增1家得5分,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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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获得投融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 | 10 | 获得投融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每增1家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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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20分) | 12.众创空间总收入比例 | 5 | 增1%-5%得2分, 增5%及以上得5分,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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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当年在孵创业团队(企业)新增就业人数 | 5 | 每增1人得0.5分,累计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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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开展路演、培训等各类活动 | 10 | 每开展2次孵化服务活动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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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 (20分) | 15.提升众创空间等级 | 10 | 当年度推动众创空间等级提升,提交申报材料得4分,申报成功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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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及时提供数据和总结 | 10 | 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工作总结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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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17〕70号)和《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的一种普惠制公共财政补助制度,资金由科技部门兑现。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向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等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二、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和科学管理、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科技创新券支持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三、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管理、政策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资金保障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具有创新需求的,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与开展服务的机构(企业)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支持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分为技术服务券、仪器共享券两类,国家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技术服务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查新等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共享券用于支持企业租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龙头企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六、企业首次申请科技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在 “浙江科技大脑”平台完善实名认证信息,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正反面)和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等彩色扫描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科技创新券使用资格。 七、科技创新券实行分类申领。技术服务券通过线上平台自主申领,仪器共享券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原则上年度集中兑现,具体兑付时间以通知为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列入桐乡市“壮腰工程”培育企业名单企业,其仪器共享券部分额度可在企业类型原定年度总额度内,按剩余可申领额度上浮20%执行(仅限仪器共享券使用),总申领额度突破原类型上限。 八、科技创新券使用 1.技术服务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技术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以内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申请领用、提交兑付材料等环节在“浙江科技大脑”进行,同时填写纸质兑现申请表提交至市科技局。 兑付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研发费用证明、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2.仪器共享券。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有关龙头企业可共享使用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建立共享仪器库,并根据有关机构、企业申请动态更新。对企业在库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给予科技创新券支持,在额度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以内进行补助,企业须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关联关系承诺书》(明确双方股权交叉持股≤5%、无共同高管任职、近三年无经营性财务往来),租用方须将测试服务纳入自主立项的研发项目(预算中列明测试费用并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通过线下购买服务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至市科技局申请兑现。 2.仪器共享券。我市企业在“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租用本市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及龙头企业申报入库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给予享受科技创新券支持,按实际服务费用的50%以内给予补助。申报企业须提交与仪器提供方签署的《无关联关系承诺书》(明确双方股权交叉持股≤5%、无共同高管任职、近三年无经营性财务往来),测试服务须纳入企业自主立项的研发项目(项目预算中应明确列示测试费用,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通过线下采购服务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兑现补助。 兑付材料包括:无关联关系承诺书、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测试分析报告等)、付款银行回单及发票、研发费用证明、项目立项证明及企业资质证明。 九、企业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服务结果出具后须在一年内提交兑付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同一发票只能享受1次科技创新券补助。 十、科技创新券申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同一周期内,企业可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逾期系统自动收回。十二、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十一、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的各类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的创新载体,一经发现,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的支持。 十二、涉及科技创新券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保密,防止资料、信息泄露。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补助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7
桐乡市科技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相关保险。 一次性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2年。 第四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在桐乡市注册的企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条 科技保险的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桐乡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本。 第六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 企业当年所投保险获得其他政府部门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七条 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会同保险公司向市科技局提交补贴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桐乡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非五证合一、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保险条款涉及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材料一式2份,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需提供原件查验,证明材料可提供原件或扫描件查验,均交存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第九条 每年年初发布科技保险费补贴申报通知。保险公司将相关资料(含电子版)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首先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第三方对申报材料复核,再研究提出补贴意见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审批,补贴按照集中支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企业在获得补贴后要求退保的,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应首先向市科技局报告。企业在退保保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补贴资金按比例退回财政。 第十一条 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保险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报企业、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保挪用的单位,一经核实将追回补贴资金,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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