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优化港口营商环境,切实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我局牵头制定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30日之前以书面(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王惠,联系电话:0580-2067065;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港务大厦121210室。

 

附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5年430

 

 

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港口营商环境,切实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货物港务费实施结构性减免。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经由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域所有经营性码头(含货主自用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含集装箱)

二、减免措施

(一)内贸货物全额免征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全额免征货物港务费。

(二)外贸货物50%返还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外贸货物,按国家最新规定标准计收货物港务费。其中对履行代收义务的码头企业按扣除税费后实收额的50%进行返还;对货主自用码头,可直接按标准费率的50%计收。

三、实施要求

(一)原《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5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各级港航和口岸、物价、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由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5-04-30 截止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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