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港口营商环境,切实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我局牵头制定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30日之前以书面(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王惠,联系电话:0580-2067065;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港务大厦12楼1210室。 附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港口营商环境,切实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货物港务费实施结构性减免。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经由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域所有经营性码头(含货主自用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含集装箱)。 二、减免措施 (一)内贸货物全额免征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全额免征货物港务费。 (二)外贸货物50%返还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外贸货物,按国家最新规定标准计收货物港务费。其中对履行代收义务的码头企业按扣除税费后实收额的50%进行返还;对货主自用码头,可直接按标准费率的50%计收。 三、实施要求 (一)原《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5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各级港航和口岸、物价、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由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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