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出台了支持政策,为保障政策落地,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发〔2025〕3号)等精神,我局会同市科技局研究编制《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月16日之前以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郑哲,联系电话:0580-2281650。 信函地址:舟山市行政中心东1号楼414室,市经信局投资处。 附件:《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 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建设,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发〔2025〕3号)、《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舟政发〔2022〕11号)、《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舟经信发〔202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市企业研究院、关键共性技术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按职责分工做好市企业研究院申报审核、培育管理、验收评价,关键共性技术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确定、项目申报审核、立项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并会同经信、科技部门视情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属地企业研究院申报、管理服务,协调解决研究院建设培育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做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的初审上报、跟踪管理、检查评估,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支持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鼓励企业聚焦攻坚突破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高水平、高起点组建企业研究院,分批分类对研究院进行资金补助。列入市企业研究院培育建设名单的,先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补助;培育后,根据评价分档情况再分别给予补助,其中A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200万元,B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100万元,C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未通过评价认定的,不予补助。 第四条 支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市企业研究院牵头承接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舟山现代海洋产业主战场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解决一批科技瓶颈问题,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关键共性技术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认定研发费用的45%,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一般首期拨付40%,验收通过后次年拨付60%。对研发投入强度特别大、预期能产生突破性重大成果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比例和首期拨付比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原则上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管理方式总体参照 《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政策内容以本细则为准。其中,涉企相关政策资金下达兑付流程及管理等总体按照《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 〔2023〕 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还奖补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级经信、科技、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问责机制,督促项目承担主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各项目承担主体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经信、科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评价机制,视情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为加大力度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市企业研究院、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补助可不受企业补助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条款的约束。企业申报项目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文件实施日期间参照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pdf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关于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