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如果家有一儿一女,但是儿子的户口不在村里,女儿的户口在村里,这种情况为什么女儿不能单独立户呢。儿子户口不在村上,按现行规定立不了户,女儿也不让单独立户,那太不公平了。婚姻不能保障女性生活,不能让农村女孩矮人半截。农村男女也应当平等,有子女的家庭应该按子女都可以单独立户。 | 已采纳 | 我局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更新完善户的认定办法,切实保障女性在宅基地审批中的各项权益。 |
“领导们:上午好!请问鞋塘集镇区域上的旧村改造规划,什么时候能开展了?我们迫切想旧村改造,造新房子。” | 未采纳 | 旧村改造主要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详细情况可咨询区住建部门或鞋塘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 |
1.由于农民文化知识有限,对建房政策理解不深,顾政府能否集中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建房材料,统一回复。所受理的材料部门内部流转审批。避免农民多次跑,多头跑。2.政府能否试点成立区农民建房咨询公司,负责农民建房宅基地的协调,审批等事项的办理。总之,农民建房尽量简化手续,减轻负担,减少环节。因为现在农民要求建房呼声很高。 | 未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当前由乡镇受理审批宅基地。在本《征求意见稿》第六项(审批程序)中列有审批流程,建房户经所在村集体讨论公示后即可由村集体将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府进行联审。后续我局将联合各乡镇府谋划开展农民建房政策宣讲活动,普及农民建房政策内容,届时欢迎您的参加。 |
一些乡镇、村利用宅基地审批,借用三通等基础建设加码宅基地费用大肆敛财。一些乡镇、村择借宅基地审批,以沿街、大小金字为借口,采用类似招投标的形式人为抬高价格。这些现象没有合理保护村民宅基地审批权利,成为了有钱人的游戏,与户有所居、住有所居原则相违背,也不符高质量发展建设合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建议:在办法中增加相关约束条款,限制各地利用审批大搞加码政策。区分普遍和特殊的关系,保障低收入、困难户的宅基地审批权利,尤其是保障特殊户型、地段的权利,避免利用价格杠杆将其排除在外。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老想着经济利益而忽视群众利益,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设额外条件。 | 已采纳 | 关于择基建房问题,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情况下,各村通过村集体大会讨论通过后,可根据本村实情进行安置宅基地。同时,为切实保障农户利益,根据《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项“公平公开原则”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建房面积限额标准,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切实做到公开透明;第七条第(一)项明确乡镇职责包括依法组织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参战老兵,年轻时为国家献身命,老了却没有住房保障,个人觉得得给为祖国有贡献的老兵,适当安排住房。 | 未采纳 | 《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涉政策面向的是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以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成员条件的,可根据本文件政策依法申请审批宅基地。 |
关于基本原则第四条拆旧批新原则的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延续了21年44号文的意见,即“审批农村宅基地必须先拆旧房再批新基“。意见认为此条虽然遵循了“建新拆旧”原则,但未尽“以人为本”原则,未考虑新建住宅群众的实际困难,旧房如果是唯一住房时,如先拆会对其造成生活不便,包括物资存放、居住、生产生活等。政府部门因对相关情况予以充分考虑,适当设置宽限期。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中在实行建新拆旧条款中即说明: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意见认为湖南的做法相对更为科学合理,建议在新办法酌情予以借鉴。 | 未采纳 | 《征求意见稿》在政策制定中主要考虑到先拆后建在确保农户不拥有多处宅基地,防止通过保留旧房变相获取超额宅基地面积,避免新旧宅基地并存导致建设用地规模失控,保障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不突破“三调”数据规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后续,我局将联合乡镇府和其他职能部门针对您所提“拆除旧房后村民生活不便”等情况研究相关举措,便捷农民建房期间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