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5-04-11 截止日期:2025-05-11 信息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对《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及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www.jiangshan.gov.cn/),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二、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安置方案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请将来信邮寄至“江山市区民声路48号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305室,邮政编码32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现场来访或直接来电反映。被征收人可直接前往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或提交,其中上余镇所属被征收人联系徐先生,联系电话15857037799(虚拟网717799);四都镇所属被征收人联系郑先生,联系电话15857064127(虚拟网724127);双塔街道所属被征收人联系陈先生,联系电话13656700130(虚拟网310130);虎山街道所属被征收人联系冯先生18757021028(虚拟网615667);坛石镇所属被征收人联系刘先生,联系电话15157011851(虚拟网773111);贺村镇所属被征收人联系徐先生,联系电话13757006792(虚拟网666792);新塘边镇所属被征收人联系戴先生,联系电话13587014223(虚拟网664223);凤林镇所属被征收人联系郭先生,联系电话15924065576(24557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登记,现场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的,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征收人

江山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管理部门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四都镇人民政府、坛石镇人民政府、贺村镇人民政府、新塘边镇人民政府、凤林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分别负责本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具体补偿安置工作;征收人委托双塔街道办事处、虎山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分别负责本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具体补偿安置工作。

六、补偿安置对象

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0日,根据项目征收需要,具体签约起止时间由各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八、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

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可选择上述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不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除迁建安置方式外,可在其他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一)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是指按照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其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在规定的集体土地安置点内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2.迁建安置中涉及迁建建房资格、建房用地标准、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建房申请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房审批条件、建房户现有房屋审查等与建房审批相关的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迁建安置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本项目涉及各乡镇(街道)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点安排:

⑴上余镇涉及山头行政村、余航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上余镇集镇(大溪滩村烟地)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五程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杭长高铁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七一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翰堂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上余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坛田坞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

五程行政村、七一行政村、上余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前往上余镇集镇(大溪滩村烟地)安置点挑选宅基地进行集聚迁建安置。

⑵四都镇涉及埠头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水碓头或黄家埠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金山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北山垄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前岭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莲蓬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四都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凉亭门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

埠头行政村、金山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前往集镇凉亭门或莲蓬安置点挑选宅基地进行迁建安置;前岭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可申请选择集镇凉亭门安置点挑选宅基地进行集聚迁建安置。

⑶双塔街道涉及莲塘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外泉目边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丰足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凉棚店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

⑷虎山街道涉及店前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西坞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

⑸坛石镇涉及横渡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深塘坞口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郭丰坞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上垄塘茶场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郭丰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郭丰小区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坛石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江玉公路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

新叶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的迁建安置宅基地,在本行政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适建区域范围内予以安置。

⑹贺村镇涉及诗坊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白泥潭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吴村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大远山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青塘尾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青塘尾村文化礼堂西北侧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山底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家坞山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

⑺新塘边镇涉及毛村山头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水山竹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勤俭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勤俭村新农村建设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10㎡户型;彭村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云岩寺路口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140㎡户型。

毛村山头行政村、勤俭行政村、彭村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前往新塘边集镇下山头安置点挑选宅基地进行集聚迁建安置。

⑻凤林镇涉及官田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迁建安置区块位于山后安置点,提供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105㎡、125㎡户型;官田行政村所属被征收户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前往凤林镇集镇凤里安置点挑选宅基地进行集聚迁建安置。

4.迁建安置户以宅基地管理户为单位,选定迁建安置宅基地户型面积,其中:1-3人小户,挑选占地面积105㎡户型;4-5人中户可挑选占地面积125㎡户型或105㎡户型;6人及以上大户,可选占地面积140㎡、125㎡或105㎡户型。对迁建安置户中自愿选择降档的建房占地面积少于本户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少于的占地面积部分给予2500元/㎡一次性补偿。迁建安置宅基地户型面积确定后,在签订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更改。具体迁建安置宅基地挑选办法另行公告。

5.本项目涉及各乡镇(街道)行政村新设立的安置点名称、规划设计等,以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审定为准。

(二)公寓房安置。

1.公寓房安置是指为被征收户(含遗产户)提供国有土地上建造公寓式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2.公寓房安置规定:

第一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条件,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资格而选择公寓房安置,经审核通过的被征收户。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户选择公寓房安置方式,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

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本类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可享受增购不超过40㎡的公寓房面积。

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可安置面积为1人户60㎡,2人户100㎡,3人户120㎡,4人户160㎡,5人户200㎡,6人及以上户240㎡。

第二种方式,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其中,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按60㎡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至240㎡之间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的,按240㎡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第二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户(包含遗产户),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行政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权所有人,仍按一户计算,被征收户可以享受签约腾空奖和网格清零奖。

可安置面积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的,按240㎡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可以增购不超过40㎡的公寓房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第三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单独权证、无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但有建房审批资格的特殊情形安置对象,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建房审批资格,也可以放弃建房审批资格选择公寓房安置。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在选房时可增购不超过40㎡的公寓房面积。

可安置面积的确定及相关规定:

⑴被征收户中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无子多女纯女儿户家庭有一个及以上女儿未婚的,其未婚女儿应随父母与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已婚姐妹合并一户进行安置(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除外);符合建房审批资格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未婚女儿应随父母与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兄弟合并一户进行安置(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除外)。

⑵被征收户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父母不能单独与女儿合并为一户进行迁建安置。被征收户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已婚女儿、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可以享受签约奖、网格清零奖。

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村居民婚嫁其他行政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嫁农)女儿及其户籍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子女,在他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征收(搬迁)安置等政策,给予公寓房安置,可安置面积为1人户60㎡,2人户100㎡,3人及以上户120㎡,其户籍在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的配偶及子女不计入安置人口(不享受增计安置人口)。

农村居民婚嫁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农嫁居)的女儿、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可安置面积为1人户60㎡,2人户100㎡,3人户120㎡,4人户160㎡,5人户200㎡,6人及以上户240㎡。

区分已婚女儿农嫁农、农嫁居类别性质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其配偶的户籍登记地址、居住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前被征收人夫妻离婚的,根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无独立集体土地房屋权证但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离婚对象及子女,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可安置面积的认定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可安置面积为1人户60㎡,2人户100㎡,3人及以上户120㎡,可以享受签约奖、网格清零奖。

3.公寓房安置点及建筑面积分别为:上余镇集镇公寓房安置小区存量现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建筑面积58.39㎡~148.88㎡;贺村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三期存量期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建筑面积62.20㎡~142.63㎡;清湖街道七里四区(江澜桂语)安置小区存量现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建筑面积87.99㎡~141.55㎡;清湖街道七里十一区(望江澜庭)安置小区存量期房,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建筑面积60.19㎡~140.53㎡;各公寓房安置小区存量安置房户型面积另行公布。

4.结算办法规定:

⑴结算价格标准。在可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公寓房建筑面积按保障价进行结算。其中:上余镇集镇公寓房按2400元/㎡;贺村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三期公寓安置房按3200元/㎡;七里四区(江澜桂语)和七里十一区(望江澜庭)安置小区公寓安置房按4000元/㎡进行结算。

增购面积在20㎡(含2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进行结算。其中:上余镇集镇公寓房按3200元/㎡;贺村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三期公寓安置房按4488元/㎡;七里四区(江澜桂语)和七里十一区(望江澜庭)安置小区公寓安置房按5500元/㎡进行结算。增购面积超出2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公寓安置房配建的储藏间、地下车位结算价格。其中:上余镇集镇公寓房安置小区储藏间按1000元/㎡进行结算,地下车位按无充电桩30000元/个、带充电桩33000元/个进行结算;贺村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三期公寓安置小区储藏间按1400元/㎡进行结算,普通产权车位按40000元/个、人防无产权车位按30000元/个(普通产权和人防无产权车位如加装充电桩的每个增加3000元)进行结算;七里四区(江澜桂语)和七里十一区(望江澜庭)安置小区储藏间按1787元/㎡进行结算,普通产权车位按40000元/个、人防无产权车位按30000元/个(普通产权和人防无产权车位如加装充电桩的每个增加3000元)进行结算。

公寓安置房电梯井公用部位面积:公寓安置房楼栋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减免3㎡×对应安置小区的保障价房价款;设置两部电梯的,每套减免10㎡×对应安置小区的保障价房价款;减免房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载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⑵选房规定:暂按被征收户的可安置面积对应的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在签订协议时按保障价进行初步抵扣结算,然后按确定的《选房顺序号牌》先后顺序组织选房(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安置房结算交房前,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分别按照保障价、优惠价和市场价据实结算公寓安置房差价款,多还少补。

(三)房票安置。

1.房票是指用于被征收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2.可安置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公寓房安置”规定的可安置面积标准确定。

3.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包含附属物、装饰装修、临时建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费用)、按期签约腾空奖励、网格奖励、各项补助等组成。

4.房票购房补贴。被征收户选择江山市城区及衢州市区范围内(包含智慧新城、智造新城)房源的,根据被征收户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有房户3500元/㎡、无房户2900元/㎡的补贴;另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2000元/㎡的补贴。被征收户选择贺村镇房源的,根据被征收户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有房户2500元/㎡、无房户1900元/㎡的补贴;另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1000元/㎡的补贴。被征收户选择石门镇、峡口镇房源的,根据被征收户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有房户1500元/㎡、无房户900元/㎡的补贴;另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500元/㎡的补贴。

5.房票结算按照《关于继续推进“共富搬迁”与商品房打通试点工作的通知》(江房发办〔2024〕3号)文件规定的“结算方式”执行。

6.房票自征收实施单位签发房票凭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

(四)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2.货币补偿安置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3.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

九、安置户的认定

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对安置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房屋相关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为基础,一证为一户;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认定;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处集体土地房屋,仍按一户计。被征收户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仍按一户认定。

(二)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遗产房屋按一户认定。

(三)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的宅基地管理户进行认定。

(四)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建房审批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分户手续,在签约时间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分户奖励。

(五)四代同堂共同生活要求分户的,须提供分户时本户四代户口仍在本村的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分为两户,其中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可单独列户。四代同堂户是指在农村四代共同生活居住的。分户人口条件:申请建房时在册人口7人及以上。分户方式:第一代和第二代为一户,第三代和第四代为一户。

(六)虽对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变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补偿安置。

(七)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列户建房审批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另一方无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

十、安置人口认定

(一)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准数,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增或核减。签约期限截止日前,新出生、新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计入安置人口;如在协议签订后死亡的,应计入安置人口;若死亡时尚未签订协议的,予以核减不计入安置人口。

(二)签约时间期限截止日前,被征收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政策,不重复计算、不累计:

1.已婚家庭尚未有子女的;

2.持有独生子女证家庭(连续两代及以上的按一代计算);

3.二十二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未婚男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被征收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户籍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外,可计入被征收户建房审批资格的配偶及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子女;

2.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或三期以下士官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3.户籍迁出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4.长期居住在本村的红、蓝印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且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编制、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性分房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口;

5.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人员;

6.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户籍挂靠登记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

3.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等安置中可享受宅基地审批建房,但本户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选择产权调换(调产)公寓安置、房票安置、大搬快聚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4.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性分房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员(租住的除外);

5.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外合法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含参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房屋)的人员。

6.其他不应列入安置的人员。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评估、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时的《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助奖励费用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和其他补助。

1.搬迁补助费。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20㎡的,每户按2500元/次计发;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再按10元/㎡追加支付。选择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的,按两次搬迁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一次搬迁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按1500元/月计算。

选择迁建安置的,自搬迁之月起到迁建安置宅基地集中交付之月再追加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自搬迁之月起到公寓安置房交付之月再追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自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签约腾空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分别给予奖励。

⑴签约奖。签订协议分两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7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40000元/户签约奖励;第8日至第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000元/户签约奖励。

⑵腾空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户按照签订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户腾空奖励。

4.网格清零奖。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自然村庄或适当户数为单位划分网格,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根据签订协议、搬迁腾空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⑴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网格范围内被征收户(含遗产户)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5000元/户签约清零奖励。

⑵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同一网格范围内被征收户(含遗产户)全部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5000元/户腾空清零奖励。

5.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其被征收户合法产权房屋超过10日未签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腾空搬迁以及在征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补偿户,不予支付签约奖、腾空奖、网格清零奖。

6.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参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4〕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合法房屋面积认定补偿及相关规定

(一)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或其他合法权证等为依据综合认定。

合法产权房屋未经审批新建、拆建、改建,其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权证(或审批档案材料)记载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同一被征收户的“合法一户多宅”房屋应合并认定房屋产权面积。

(二)审批、登记时未明确层数、建筑面积,实际一体建造且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审批2层实际一体建造3层及以上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该房屋按审批占地面积的2.7倍建筑容积率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层余留的0.3倍容积率折算建筑面积可以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予以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且不予安置;超出三层以外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三)未批新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为合法占地面积,合法占地面积相对应3.5层以内的房屋确认为合法房屋;超占地面积限额以外的不予确认合法占地面积,其超占地面积以外作过处罚的相对应房屋,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村民建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标准(1-3人小户90㎡、4-5人中户110㎡、6人及以上大户125㎡)执行。

2.不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但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且不给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3.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批准出具建房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等,但建房用地未经批准即开工建造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1-3人小户90㎡、4-5人中户110㎡、6人及以上大户125㎡〕、3.5层以内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95%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4.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同一被征收户同时拥有合法登记的“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和未经审批新建且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以下简称“未审批未处罚房屋”)。

根据“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并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被征收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其“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1-3人小户90㎡、4-5人中户110㎡、6人及以上大户125㎡〕、3.5层以内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85%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可给予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如选择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上述“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面积不能计算可安置面积进行安置。

同一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同时拥有合法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和“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同一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未审批未处罚房屋”,但在征收范围外属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又拥有合法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根据“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并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其“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5.同一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外属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又拥有“未审批未处罚房屋”。根据“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其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⑴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造之后取得,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⑵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造之前取得,该合法登记但属“建新未拆旧”房屋,其占地面积未超过“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相对应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给予安置;超过建房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以外相对应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⑶本款前述⑴至⑵类合法登记住宅房屋经分类处理,其房屋征收范围外属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的“未审批未处罚房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房审批条件的,经处理后,可根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法相关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6.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经审批拆建的,按拆建前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四)同一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登记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在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拥有合法登记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根据“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采取分类处理,其规定如下:

1.若被征收户不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选择保留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对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迁建安置的。则可安置面积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确认,被征收户可以选择除迁建安置方式以外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可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

2.若被征收户不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选择房屋征收范围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迁建安置的,则被征收户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迁建安置房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妥善完成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处理。征收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开展处理工作。

(五)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前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减半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或未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后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在原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以内的相对应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以外的相对应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买卖调剂且未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买卖双方无争议,且房屋也未由买入方拆建过,对该房屋的买入方进行补偿。

2.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已经被买入方拆除且未新建其它房屋的,则对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

3.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拆建成买入方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对买入方进行补偿。

4.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买入方未经审批拆建也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买入方。

(七)无证祖传老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产权认定。

(八)砖木及其他结构房屋屋面檩条上沿与楼板间距未达到2.2米的,按阁楼标准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评估补偿。未认定合法产权的砖木及其他结构一层房屋不计算阁楼面积。

十三、其他补偿规定

(一)对已经处罚过的无证生产性用房、简易房、畜禽舍、杂物间、农具房、厕所和车库等非住宅建筑物,仍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二)出租或出借的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三)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将原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仍按原房屋登记的住宅用途认定补偿。对持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或纳税凭证,征收时实际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底层房屋,按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每月15元/㎡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腾空期限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在《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父母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户口已分户独立,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并办理变更登记,父母选择迁建安置的,只能选择与其中一个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子女合并安置,可以享受分户补助奖励;父母选择公寓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面积计算可安置面积,不再以人口计算可安置面积、不计入子女建房审批人口。

(五)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有多名产权人的,由户主本人、配偶负责协议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

(六)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人夫妻均已故的,该遗产房屋原则上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享受一户补助奖励。继承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继承取得的遗产房屋面积与继承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并后再进行补偿安置;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无建房审批资格的全部继承人合并一户进行补偿安置。

(七)已故的本村集中供养人员,原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已经由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生产组收回纳入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含村组再次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该房屋按村组集体资产房屋给予货币补偿。

(八)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户,分家析产时,原则上应对合法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进行平均分割。分家析产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附件2规定执行。

(九)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规定。

1.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其中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地上合法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予确认为合法的建筑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2.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户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搬迁补助费按一次搬迁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签约腾空期限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签约腾空奖:在签约腾空期限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7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交地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8日至第10日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交地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容积率低于0.6的,可按0.6换算建筑面积计算签约腾空奖励。超过签约腾空期限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6.已利用集体土地临时建筑生产经营的,其设施设备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给予40元/㎡一次性补助,搬迁安装补助费给予20元/㎡一次性补助。

十四、征收村组集体资产房屋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性质的村组集体资产房屋(含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收储协议,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的三倍补偿,合法登记用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倍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不享受其他征收补助奖励。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落实与支付、档案管理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由江山市交通运输局甬金衢上高速公路江山段建设指挥部负责筹措、拨付,并拨付各征收实施单位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征收实施单位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数字化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十六、附则

本补偿安置方案中尚未覆盖到的特殊情形由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决定。本补偿安置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一)成立起草小组。针对为规范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江山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并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依据。

(二)开展调研工作。起草小组梳理调研提纲,以问题为导向,根据调研结果提出《补偿方案》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先后组织人员深入征迁现场考察,并召集有关部门、乡镇和村级组织参加座谈,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三)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多次论证会,结合实践中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形成征求意见稿。邀请项目指挥部相关人员、司法局、财政局、资规局、住建局(房管处)、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和属地乡镇、行政村等相关人员对本《实施方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过各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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