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11日期间,在湖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建议。现将公众的意见建议反馈如下:
1、《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5月6日施行,建议湖州参照该办法,结合湖州实际,制定详细的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标准,增设“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积分”制度,如对于高等级、高积分的船舶在过闸费用减免、优先靠泊、绿色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低等级、低积分的船舶实施限制航行、强制整改等措施。
部分采纳。《条例》增加了“信用管理”相关条款。具体制度需要后期进一步调研论证,成熟后再将船舶污染防治等纳入信用管理。
2、条例部分技术应用条款过于原则化,如第十九条数智监管,建议在该条后增加“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船舶污染物全流程追溯系统,要求400总吨以上船舶强制安装北斗定位与排放监测终端,数据实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等举措。
部分采纳。对部分条款进行研究。第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北斗导航等技术以及无人机装备在船舶防污染监管、应急指挥、航道养护等领域的应用,并推进智慧船闸、电子航道图、航道运行监测预警及应急指挥智能调度、船岸云协同等场景建设。”后续将对相关内容加以研究论证,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进行细化规定。
3、湖州水域地处长三角区域,与周边省市水运联系紧密,本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作”已有相关规定,建议引入“生态补偿”机制,如建立太湖流域船舶污染跨区域补偿机制,依据污染物通量核算结果,由上游地区向下游承担生态治理责任的地区支付补偿金等举措。
部分采纳。建议的内容涉及航道上下游周边省市利益,需要通过相关省市协同立法共同规制。如启动涉及相关内容的协同立法,将对此予以考虑。
4、建议优化法律责任梯度,如第38条处罚标准可调整为“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并警告;一年内累犯的按违法次数阶梯式处罚(第二次2000元,第三次5000元,第四次限制船舶运营)”。
部分采纳。相关法律责任裁量基准将在该部法规实施后予以配套制定。
5、该条例旨在推进航运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活动单位提出更高的绿色航运要求且需要投入较大的成本,为该条例更好的施行,建议在“第三章 绿色发展”中增加“绿色航运发展基金”等政府补贴相关条款,通过财政补贴、绿色信贷等组合工具降低企业转型成本,与第18条形成政策闭环。
部分采纳。在《条例》的修改中,将第十四条【绿色船舶】调整为【绿色船舶制造】,条款中增加“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绿色航运政策支持体系,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基金、贷款贴息、保费减免等措施,加快船舶制造产业高质量绿色转型,”等表述,具体政策需通过制定配套文件予以落实。
湖州市司法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