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为起草了《江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4月8日至4月16日。
联系地址:江山市环城西路147号江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邮编:324100。
联系人:姜梦晴,联系电话:0570-4043334。
江山市公安局
2025年4月7日
江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宣传。
民政、人力社保、医保、财政、教育、卫健、司法、住建、交通、文旅、市场监管、税务、退役军人事务、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用途为: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三)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就学等困难的补助。
(五)其他符合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报及确认
第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见义勇为行为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30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第九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及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乡镇(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 与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原确认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或者举荐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保障、推荐等工作。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公安、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衢州市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申报,需由本市人民政府记三等功或嘉奖,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提交衢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一)事迹突出的,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
(二)事迹特别突出的,由本市人民政府推荐,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由本市人民政府推荐,经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
第十六条 本市人民政府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为每人5000元人民币。奖励费用纳入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前款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规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家属慰问和后续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公开进行,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本市“劳动模范”或衢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本市“优秀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予以援助和保护。
发现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将其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本市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本市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公安机关督促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本市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支付有关费用。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满后仍需后续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同意后,费用结算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参保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国家级见义勇为人员按全额给予补助。
(二)省级见义勇为人员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三)衢州市级见义勇为人员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相关补助费用由本市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获得衢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后自负部分仍较大的,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经申请后,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享受下列补助、抚恤保障待遇: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除参照《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3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二)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根据其个人情况,除分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力社保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按2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根据其个人情况,其伤残待遇分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人力社保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相关奖金、奖品、慰问金、补助金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等发放对象,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或者其遗属进行慰问,慰问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用人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给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的,人力社保、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培训,并按照规定职业培训补贴,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市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就业。
第三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发放基本生活费;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批准,优先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第三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享受下列保障待遇:
(一)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实施救助。
(二)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困难救助。
(三)对本市户籍的致孤人员,属于本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本市户籍的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对其在劳动年龄内的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在本市幼教、义务段、普高、中职学校就读的,按照《浙江省学生资助认定办法》中其他群体予以认定并给与国家资助。
第三十五条 受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定、表彰、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参照本办法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予以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属地乡镇(街道)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八条 获得本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凭相应有效证件,在本市内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游览本市辖区内国有投资的景区(点)。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见义勇为相关待遇不能落实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本市公民在衢州市跨区域见义勇为受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表彰满一年后,可将其档案材料移交至本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留存复印件备查。移交后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市的奖励和保障性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政策,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予以辞退及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诬陷、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没有得到保障的,本人、家属有权向本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申诉。
第四十六条 获得记功嘉奖表彰奖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记功嘉奖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记功嘉奖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记功嘉奖表彰奖励后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获得记功嘉奖表彰奖励后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七条 记功嘉奖表彰奖励撤销后,由原授予机关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收回奖金,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办法所列保障条款,另行细化本部门、本单位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见义勇为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高尚的。”近年来,浙江省、衢州市先后出台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为推动见义勇为事业 的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为了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有必要制定出台《办法》,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惠及更多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起草过程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2025年2月,我们结合江山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草拟完成后我们又组织人员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确保起草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一是《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起草,确保文件上下衔接、精神吻合。二是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宣传部、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事权部门的意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修改完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共49条,制定该文件能够明确江山市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确认、权益保护、表彰奖励和社会保障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达到上级要求。现就《办法》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见义勇为的界定。《办法》第三条明确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准确界定,方便公众很好地理解见义勇为行为。
(二)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实施机构,以及确认的原则、机构、程序和救济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提起期限、受理调查、确认形式等。
(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了记功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的类别。
四、发文方式
建议《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开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