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南浔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湖州市南浔镇南林中路660号4号楼

联系人:瞿小峰,联系电话:0572-3031772。

附件:南浔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南浔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浔区政府质量奖是南浔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南浔区政府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报,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绿色发展、“亩均论英雄”等导向,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建筑业和节能环保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由南浔区质量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有关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规范;

(三)组织制订区政府质量奖年度申报通知;

(四)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组织申报,对申报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根据评审需要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七)承担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的后续监管工作;

(八)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十)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六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制订现场评审计划并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建议授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南浔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组织评价结果应达到B类及以上级别;

   (四)在推行首席质量官、首席计量师、标准总师制度,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第九条 申报组织近三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或亡人事故;

(四)发生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五)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存在行政处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年内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存在行政处罚10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第八条(二)-(五)项基本条件。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南浔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奖组织的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组织未能达到最低得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放通知。每年由联席会议发布南浔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对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南浔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联席会议组织区级有关单位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联席会议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联席会议组建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其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与受评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二)现场评审前准备。

1.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2.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3.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三)实施现场评审。

1.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组织行为规范;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2.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3.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4.与主要负责人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5.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6.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四)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进行研究,并结合在各行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评审组评审意见。

2.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评审组将组织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得分提交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联席会议综合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组织名单,以函审的方式提交区级相关部门审议。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对候选授奖组织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区级相关部门在必要时可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汇总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在区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7天,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 列入拟授奖组织名单;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并以函审的方式提请区级相关部门复议,复议2/3以上(含2/3)通过的,列入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经审查表决后确定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由区政府公布获得南浔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名单,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奖金根据区委区政府奖励文件统一安排,评审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南浔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联席会议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消其南浔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申报南浔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可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南浔区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联席会议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南浔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组织评价结果降至C类级别及以下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浔政办便函〔2021〕31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南浔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4-01 截止日期: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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