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1 信息来源: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联 系 人:虞晶俊

联系电话:0573-87287127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89号

邮编:314400

附:《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财政奖励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3]4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依法诚信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1.对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2.对工程设计企业新晋升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20万元规模绩效补差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1.满足一定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建筑施工总产值规模首次达到100(含)亿元以上、50(含)亿元—100亿元(不含)、20(含)亿元—50亿元(不含),且同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2.对参与我市村民建房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施工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村民建房营业收入,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对外拓展

鼓励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和技术创新,提升品牌影响力,激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企业抢占外部市场份额。 

1.做优企业对外发展环境。建立市外建筑市场联络协调专班,协助解决企业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

2.加大企业奖补力度。满足一定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海宁市外项目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00万元营业收入追加10万元奖励,如年总奖励金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各企业奖励金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附则

(一)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二)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三)本《意见》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5年1月1日起,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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