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8号住建局319办公室,邮编:324100。
联系电话:0570-4962702、0570-4962720 联系人:周凌健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关于加快发展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衢政办发〔2021〕62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无房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主体、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实现职住平衡。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市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
(二)房源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建设。支持将闲置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人才公寓等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三)建设标准。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通过现有住房转化(含收购存量商品房)的,租赁对象为多孩家庭的、可依法依规改造为小户型的或者按间出租的,建设面积标准可放宽。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三、主体责任
江山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住建局、资规局要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机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加强项目建设、准入、退出等管理。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审机制
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住建局、发改局、经信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等相关部门成立项目联合审查工作小组,对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等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发改、资规、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立项或备案、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落实扶持政策
1.落实土地支持政策。由市资规局等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各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统筹财力,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市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和《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产税和增值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等政策。
4.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山监管支局等部门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为相关企业提供贷款、发行债券。
5.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市城投集团、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落实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执行等政策。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实行规范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市区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细则,明确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具体要求;牵头落实好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使用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2.推进信用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建立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江山市房地产市场持
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资规局、经信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山监管支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畅通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严格目标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市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加强指导督促,实施监测评价,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效推进。
原《关于加快发展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江政办发〔2024〕29号)文件废止。
《关于加快发展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衢州政策文件起草拟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当前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浙江省、衢州市已陆续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并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为有效缓解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加快发展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发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基本要求、工作机制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五部分,主要涉及保障对象、房源筹集、租金标准、政策扶持、监督考核等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