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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一件事”全链条各环节工作职责,加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反映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

1.电子邮箱:550856615@qq.com。

2.传真:2070069。

3.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95号1栋1111室。

4.联系人:孙建华  联系电话:2070079。

附件:1.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03月21日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

第二章 建账分析

第四条  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举报查实、移交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检查矿山企业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矿山企业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矿山企业自查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对自查发现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化管理,全量汇总辖区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以及举报查实、有关部门移送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名称、发现部门、发现时间、整改时限、跟踪责任、验收时间、验收结果等内容。

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分析辖区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类型、风险及原因,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七条  矿山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成调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调查处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  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举报查实和移送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视情节牵头调查或责成矿山企业调查,其中涉及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上级部门有明确调查处理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均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应当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执行。现场检查发现的多个重大事故隐患,可以由一个调查组开展调查,并分别形成调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应当在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组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结束后,应将追责问责情况抄送或报告移送部门。

第十条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矿山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调查经过、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建议、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对矿山企业自查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的,免予处理;未制定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但矿山企业未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督办整改

第十三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以及举报查实、移送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综合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四条 对整改难度较高、整改工程量较多、整改期限较长、整改工作受外部因素制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人民政府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应明确督办责任人、督办措施,指导并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定”原则,及时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同时向辖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停止受威胁区域作业,评估危险程度,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矿山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主要内容、治理措施、治理目标和任务、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资金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督促矿山企业制作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能整改的,矿山企业应于整改到期10日前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延期申请同步向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研究解决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专人负责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监督矿山企业落实停产停建等监管监察指令。

第五章 验收销号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自查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以及举报查实、移送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矿山企业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申请,在接到整改验收申请7日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重大事故整改情况现场复核。

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复核后5日内向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情况。

第二十二条  矿山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整改的,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论证结论决定是否划定禁采区以及是否关闭。

第二十三条  对整改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严肃追责问责,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自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二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以及举报查实、移送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复核或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抽查认定整改不合格的,责令矿山企业继续整改,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和履行销号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一件事”全链条各环节工作职责,加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89家,约占全省矿山数量1/4,其中地下矿山42家、露天矿山47家,尾矿库13座,矿山规模普遍较小,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不高,安全生产基础差。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旧严峻,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矿山水患排查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到位、处置环节不闭环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强化全过程监管,丽水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和动态监管,规范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制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一)成立工作专班。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监管处组建起草专班,具体负责《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深入开展调研。2月份,起草专班查阅学习先进地方的先进工作经验,同时深入各县(市、区)开展实地的调研、座谈,掌握第一手的情况。

(三)组织起草文件。3月份,在前期学习调研的基础上,专班起草形成我市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

(四)内部征求意见。3月17日,起草专班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内部处室人员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进行讨论、修改。

(五)形成征求文稿。在内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共由6部分组成。

一、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规定隐患判定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

二、建账分析‌。

要求矿山企业和监管部门对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台账并明确整改要素,汇总隐患来源,定期分析隐患类型及成因,提出防范措施。

三、调查处理。规范隐患调查程序:企业自查或监管部门责成调查,明确调查组组成、调查范围及报告要求;区分企业自查主动整改与监管部门发现未报的不同处理方式,强调责任追究。

四、督办整改‌。规定隐患整改期限,对复杂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要求企业落实“五定”原则整改并悬挂警示牌,整改期间需停产保安全,延期整改需申请报备,监管部门全程监督。

五、验收销号‌。明确隐患整改验收流程:企业自查隐患自行验收后报备;监管部门发现的隐患需申请验收复核;难以整改的隐患需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验收不合格则重新整改销号。

六、附则。明确本办法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并规定施行日期。


发布日期:2025-03-22 截止日期:2025-04-21

意见采纳情况:https://www.lishui.gov.cn/art/2025/5/20/art_1229218399_64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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