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杭州市关于加快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政策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推动我市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增强创新活力,提能升级,打造我市竞争新优势,建设贸易强市,制定了《杭州市关于加快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至3月2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407室

联系电话:0571-85257659;0571-85250376

电子邮箱:fmc303@163.com


附件:杭州市关于加快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商务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杭州市关于加快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动我市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改革创新,提能升级,积极应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打造我市竞争新优势,建设贸易强市,现将促进杭州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资金扶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扶持政策

(一)支持壮大市场经营主体

1.支持数字贸易、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建立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企业梯度培育库,推动企业增量提质,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加强数字贸易企业招引。鼓励境内外数字贸易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数据中心和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单个总部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基地建设和示范创建。鼓励相关区做好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复评工作,提升基地建设质量,带动产业升级,根据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复评结果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区、县(市)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创建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培育孵化优质企业,根据新认定的园区、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支持创新发展模式

4.鼓励模式创新、业态创新。鼓励自贸区内园区、企业和机构积极进行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园区、企业和机构进行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对于园区、企业和机构首次提出的经验和案例,被国务院认可并在全国推广的,每条经验和案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可并在全国推广的,每条经验和案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5.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1)鼓励数字贸易、服务贸易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展会,对企业参加《杭州市数字贸易展会目录》《杭州市服务贸易展会目录》(以下简称“展会目录”)中所列自办类展会产生的展位费、注册费给予资金补助。展会费补贴,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补助6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最多补助5万元;注册费补贴,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区、县(市)积极推动数字贸易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拓市场,抢订单,根据参加展会目录中所列重点展的企业数量、展位费、注册费等因素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

(3)鼓励区、县(市)推动中小企业参展,根据首展企业数量、展位费用、出口规模等因素给予资金支持。

6.支持企业进行品牌推广和市场开拓。支持利用境外新媒体进行品牌推广。对借助知名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数字内容分发平台以及境外自建平台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且文化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数字贸易、服务贸易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与境外专业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境外市场调研、制定海外发展战略、拓展业务渠道等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取得实际成效的企业,上年度由此产生的咨询费用,按实际支出成本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数字内容的翻译制作。鼓励区、县(市)加大对数字内容翻译活动的支持,根据各区、县(市)数字内容的翻译需求、翻译规模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推动扩大贸易规模。

8.支持数字内容的海外发行。对游戏企业上年度在海外开展游戏测试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于微短剧企业上年度新出海发行的微短剧,按照上年度该短剧的播放量,每部超过1000万播放量的微短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工作室)在境外发行的网络小说,每本小说累计阅读量超过3000万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家企业(工作室)最高给予60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同时享受游戏、微短剧和网络小说政策支持的,总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数据跨境有序流动。鼓励自贸区内企业通过通信运营商开展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跨境数据传输业务,给予企业不超过跨境传输专线和相关费用5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鼓励数商企业积极研发产品安全、绿色低碳等数据集,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优质数据服务,对于上年度新研发的每个数据集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防范出口风险

10.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提高信保投放额度。对上年度数字贸易、服务贸易企业投保服务出口项下的保费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加强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区、县(市)加大对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企业进行海外维权的支持力度,持续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根据维权企业数量,维权项目个数以及维权成效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人才培养

12.鼓励高校推进校企合作。对联合企业开展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专项培训的在杭高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13.支持高校开展数字贸易专业建设。支持高校在全校范围内开设数字文化贸易等微专业(含特色班),对有完整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时间在1年以上,且考核通过人数每年不低于20人的高校,每个微专业(特色班)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实施流程

除第3条、第5条(第2、第3款)、第7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由市级资金全额承担,其余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各区、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政策扶持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

上述政策中第3条、第5条(第2、第3款)、第7条和第11条政策由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确定各区、县(市)分配额度。其余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申报并形成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具体如下:

(一)杭州市商务局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

(二)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申报通知做好申报项目推荐,申报材料的初审、上报工作。

(三)杭州市商务局组织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项目资金扶持计划会同市商务局拨付下达资金文件。

三、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所指服务贸易应满足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服务贸易定义。本政策所指数字贸易应满足《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数字交付贸易的定义。

(二)数字贸易、服务贸易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以及商务部制定的《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要求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注册并填报数据。

(三)本政策条款补助比例和标准为最高上限,与省级和市级相关政策按照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政策年度期间根据政策实施、绩效评价和预算安排的实际情况在上限内动态调整执行,视情根据实施效果修订。

本政策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征集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开始日期:2025-03-13 截止日期:2025-03-24

征集已结束,谢谢您的参与!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手机号: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
国家部委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党委各部门网站 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区县(市)政府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郑重声明
网站标识码:3301000005
备案:浙ICP备 05000003号-2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1397
主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本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