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德清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

一、公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德清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征 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公示期限: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共7天。
三、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信函以当地寄出邮戳时间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1号行政中心B楼8楼
联系人 :张婕
联系电话:0572—8121746
以下为“本办法”正文

德清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德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湖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区域内的指定项目类别中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实际具备相应非遗项目传承序列,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申请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属镇(街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和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县属单位的,可直接向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所属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上报。

(一)开展广泛调研,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从传承谱系、掌握核心技艺、授徒传艺、参与活动情况等方面,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 

(三)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提交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对各镇(街道)初审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二)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申报人选的项目类别,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非遗门类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专家评审小组由相应类别的非遗专家组成,每组成员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3人。

(四)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展示环节。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各相应类别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六)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七)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认定。

第十一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各级政府给予一定的传习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建档、整理、研究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定期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属地镇(街道)核实后,报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属地街道核实后,报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七条 属地镇(街道)应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变故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清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文化与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 月  日印发

征集部门:德清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2-18 截止日期: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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