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产业升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拟定了《江山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2025年3月26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宝贵意见。
联系地址:江山市山海路15号,邮编3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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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山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江山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24日
附件1
江山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产业升级,根据《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衢政办发〔2024〕34号)和《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衢商务联发〔202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补对象
政策实施范围为注册在江山市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类(含商业综合体)、金融类(含QFLP基金和类金融)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三、资金来源
本细则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奖补内容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奖补之外,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4.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对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奖补之外,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4.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重大服务业项目。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外资项目,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1%的比例奖补之外,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其他服务业外资项目,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7‰的比例奖补之外,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对制造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00万—500万美元(不含)的,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5%给予奖励;500万—1000万美元(不含),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2%给予奖励;1000万—2000万美元(不含),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4%给予奖励。对高技术服务业外资项目、其他服务业外资项目分别按照上述制造业项目分档奖励金额的50%、35%给予奖励。该款与第(一)、(二)款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五、认定依据
企业填报相关数据时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工作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一)外资总投资: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的投资总额为准。
(二)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已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统计的实际使用外资额,如到资时间与商务部纳统时间不在同一年度,以商务部纳统时间为准。
(三)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不可跨年累加)的第一年开始享受政策,该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后续每年实际使用外资额纳入商务部统计,即可享受政策,累计到上限额为止。
(四)先进制造业项目:项目由市经信局、招商中心会同属地平台初审,经市政府审核,并上报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认定。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中的行业信息填报不准确,但已纳入全国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省级制造业重大项目清单、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重大项目清单、省市县长项目清单(纳入上述四项清单中的一项即可)的制造业项目,由市经信局、招商中心会同属地平台初审,经市政府审核,并上报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通过后,可认定为先进制造业项目。
(五)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中的高技术服务业目录为准)。
(六)增资项目:指在江山市登记设立(含市外迁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增加注册资本金用于实施技改等项目。增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须纳入商务部统计。增资时间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利润再投资所涉及的外资纳入商务部统计时间为准。
六、申报材料
申报外商投资项目奖补的,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江山市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附表1)。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享受省级补贴项目需提供)。
3.实际利用外资证明材料:
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出资方式为利润再投资的须提供利润再分配董事会决议、递延纳税报告表等证明。出资方式为债转股的须提供外债签约、变动反馈情况表和出资证明书等证明。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和相应实物照片等证明。
4.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1)已投产项目应提供纳税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等。
(2)建设中项目应提供土拍证明或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证明等。
(3)贸易类项目除上述第(1)项材料外,还须提供当年度经营流水清单。
5.申报增资类项目证明材料:
申报增资项目还须明确增资用途及投资目的,并提供技改项目备案、增资款用途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七、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市经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进行兑现,在省级资金奖励文件下达后100%兑现完毕。年度内累计到资500万—1000万美元(不含),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2%给予奖励;年度内累计到资1000万—2000万美元(不含),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年度内累计到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4%给予奖励;年度内累计到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到资一年后,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无撤资或转内资且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的给予兑现剩余部分。
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外资项目和其他服务业外资项目,参照上述制造业项目分档奖励金额的50%、35%先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亿美元(含)以上,按照项目到资一年后,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无撤资或转内资且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的给予兑现剩余部分。
针对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项目,高技术服务业外资项目和其他服务业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在商务部系统纳统后按时兑现,由市经信局直接兑现。
奖补金额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以美元计)作为计算依据,按照项目每笔外资到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以人民币形式使用外资的,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以人民币计)作为计算依据,不再进行汇率换算。所有奖补资金以人民币计算。
涉及符合省级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须市经信局会同招商中心、属地平台初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复审,报市政府同意后,汇总报送至衢州市商务局;其他项目,属地平台初审同意后,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复审,并按照流程兑现。
(二)除省级审核通过确定奖补的项目外,市经信局会同属地平台,对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核查、实地探勘项目等,各申报单位应给予配合。审核通过后,由市经信局出具审定意见。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3〕95号)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和保障机制
(一)企业收到政策奖补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涉及符合省级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等属地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其他项目,经济开发区等属地平台、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经济开发区等属地平台在政策有效期内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项目绩效评价,重点就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就业等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行评价。已享受政策奖补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相关资金,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在当地纳税、缴纳社保等情况出现异常的项目,经济开发区等属地平台应牵头组织实地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操纵数据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报告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追回已兑付的奖补资金。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联合政府部门造假统计数据等行为,收回奖补资金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兑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九、实施期限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所涉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之前签约的外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江山市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
| 项目类别 | □ 新设项目 □ 增资项目 (仅能勾选1项)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所在地 | 属地 |
设立时间 |
| 所属行业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规范名称) |
投资总额 | 万美元 | 注册资本 | 万美元 |
合同外资 | 万美元 | 实际使用外资 | 万美元 |
增资时间 |
| 新增合同外资 | 万美元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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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 | 万美元 | 到资时间 | (多笔到资的,请分别填写) |
当日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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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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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声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企业做出声明,完全明白江山市外资项目奖补资金有关规定,本申请企业项目所涉外资在享受政策奖补后一年内不撤资或转内资。本人确认,本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和本申报表中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属地平台意见 | 经审核,该项目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上报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意见 | 经审核,该项目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上报要求。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江山市人民政府意见 | 经审核,该项目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上报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
江山市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市 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所在地区 | 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 所属行业 | 项目类别 (仅能勾选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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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规范名称) | □ 新设项目 □ 增资项目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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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关于《江山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级有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增强外资吸引力,结合招引外资工作实际需求,参照衢州市外资政策研究提出《江山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政策实施细则》初稿,促进外资招引更加有效。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3月和9月分别印发了《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和《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衢州市于2024年9月和12月分别相继配套出台了《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和《衢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专项行动方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高江山对外资的吸引力、承载力、集聚力,参照衢州外资政策制定本细则。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细则聚焦先进制造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和其他外商投资项目3个方面内容,主要用于招引外资大项目,补齐江山市外资短板,发挥外资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和先进管理方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产业升级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由总则、奖补对象、资金来源、奖补内容、认定依据、申报材料、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和保障机制、实施期限九部分构成,包括3条政策内容,一是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首年达到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含新设、增资、利润再投资)政策;二是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亿美元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和非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三是其他制造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按照不同档位给予不同比例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