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推动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培育商贸新业态,壮大商贸主体,推动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首店经济发展 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世界品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等)浙江首店、台州首店,经台州市路桥区产业平台提能升级领导小组认定的,对品牌方或引进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引进国内知名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零售100强、中华老字号等)及其他一线品牌浙江首店、台州首店,经台州市路桥区产业平台提能升级领导小组认定的,对品牌方或引进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经台州市路桥区产业平台提能升级领导小组核实,引进的品牌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对品牌方或引进方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扩大连锁商业规模 对规模连锁经营总部商贸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及以上、200平方米及以上、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 三、加大消费帮扶力度 1.直营店奖励。对设立并加挂甘孜县农特产品直营店、营业面积超过50平方米、产品种类超过50种、店内甘孜县产品占比不少于20%、年采购甘孜县农特产品总金额超过20万元且产品分区陈列规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直营店开设奖励,同时给予甘孜县农特产品采购总金额3%的采购奖励。 2.专柜奖励。对在内部设立甘孜县农特产品专柜并有明显标识、产品种类不少于10种的企业,当年采购甘孜县农特产品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给予甘孜县农特产品采购总金额3%的采购奖励。 以上两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争创荣誉奖项 对当年首次被评为“台州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获评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每年开展10家“商贸明星企业”、10家“商贸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由区委、区政府通报,并给予每家“商贸明星企业”10万元奖励,每家“商贸优秀企业”5万元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电商企业发展。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对当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电商企业,给予销售额增量部分0.8%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市级商贸政策执行。支持电商平台发展。平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对农产品网络零售主体,当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2.降低电商企业快递成本。对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网络销售快递0.1元/单、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六、推进低价值物回收 支持企业开展废玻璃、废泡沫或废旧纺织品等低价值物回收,对年回收量超过300吨的企业,给予120元/吨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推动二手车行业发展 1.加快培育二手车经销企业。对二手车经纪转经销企业,首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与6万元、18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建设二手车出口基地。对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具有二手车出口生态链的基地,按照基地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参与二手车出口质量标准制定。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地方标准或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4.降低二手车出口成本。对运输至国内口岸的二手车,给予每辆100元的运输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八、附则 1.本政策支持的对象是指在路桥区依法生产经营,且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各类市场主体。 2.本政策奖补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若年度资金兑现总额超过预算总额,按比例调整兑现。若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2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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