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德清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一、公示内容:为加强德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德清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公示期限: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共7天。三、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 形式,向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信函以当地寄出邮戳时间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1号行政中心B楼8楼联系人 :张婕联系电话:0572—8121746

    以下为“本办法”正文

德清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德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湖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德清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德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工作。认定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推荐申报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对正确理解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生活发展变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根植于德清地方文化土壤,与德清城乡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五)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第六条推荐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保护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

(三)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五)项目图片及视听资料等;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性资料。

第七条属地镇(街道)统筹辖区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挖掘镇(街道)非遗资源,开展广泛调研,从辖区内申报项目中对照标准进行遴选;

(二)邀请专家组织论证,从非遗代表性项目的项目价值、传承脉络、传承历史、保护单位的资质与能力,开展活动与社会影响力等方面,提出推荐项目和审核意见;

(三)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提交推荐项目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推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具有重要价值的区域内优秀传统文化项目,可以向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列入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所属镇(街道)根据程序,论证通过后上报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由非遗保护专家和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委员会根据初审通过的项目类别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由相应类别非遗专家组成,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每组成员数为单数。评审工作小组采取召集人制度,每组设1名召集人。

(三)评审工作小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五)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或与推荐项目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以后不得再担任。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统筹辖区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项目所属镇(街道)制定辖区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整体规划,并组织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制定年度保护计划,完善保护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由县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县属单位应指导该项目保护单位,编制项目年度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上报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并授予县级代表性项目标牌。

县级代表性项目标牌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并妥善保管。未经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标牌进行变更、复制和转授。

第十三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十四条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悬挂和保存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二)在各项活动中可使用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志;

(三)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四)优先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非遗研讨、推广活动;

(五)按规定申报获得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完善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收集、保存与展示相关实物;

(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科学规范使用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六)定期向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属地镇(街道)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集体评议;

(二)评议通过后,由镇(街道)向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原保护单位退出的申请、传承人知晓并同意保护单位调整的签字、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布。

第十七条德清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项目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并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创新保护实践,展示保护成果。

第十八条属地镇(街道)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

(一)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给予指导和资金扶持,在科学有效保护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非遗旅游景区、非遗旅游线路、非遗旅游商品和文化旅游服务,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现代生活。

(二)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提升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三)在社区、乡村、旅游景区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广泛开展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通过展览、展示、教育、比赛、大众传媒等途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众认知。

(四)建设本行政区域综合性或专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传习场所;鼓励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该项目的展示场所、传习场所,或在非遗旅游景区开设一定规模非遗研学基地、非遗体验点,并向公众开放。

(五)完善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贮,及时更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开放。

(六)开展非遗保护多部门合作,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加强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形成非遗保护发展合力。积极鼓励引导社会法人、自然人提供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七)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属地镇(街道)应定期对项目年度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属地镇(街道)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年初将上一年度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整体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县级项目的整体保护计划报送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由县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县属单位应每年将该项目上年度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送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保护和传承工作存在问题的保护单位予以警示,并督促纠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制定突发、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属地镇(街道)应及时向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突发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镇(街道)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疏于管理,引起传承人之间重大矛盾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对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德清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2-18 截止日期: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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