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紧扣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苗晓 电 话:0580-3055300 通信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2号楼7楼705室 邮 编:316100
舟山市普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13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紧扣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年增15%,重点聚焦全社会研发投入、产业技术攻关、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平台建设、成果转移转化等领域,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二、加大企业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科技税收惠企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对R&D纳统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按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的0.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非R&D纳统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按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开展技术攻关。聚焦清洁能源、海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及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通过实施“揭榜挂帅”制度,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每个项目最高补助区财政科技经费100万元。强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科技项目研发,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区级一般科技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工业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核定研发投入的15%,渔农业科技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核定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均不超过20万元;区级公益类项目采用一次性补助方式,经费安排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 (四)支持重点科技企业招引。对新设立(新引进)的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科技企业,纳入区统计库后(需5年内纳统),按照当年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五)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力度。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重点研发项目。 (六)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打造创新载体平台 (七)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大院名校与区属政府机构或经济实体合作共建的创新载体,从办公或试验场地租金支持、装修补助补贴、产业发展支持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补助。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区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1年以上,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科研机构建设。对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年报名录库的民非科研机构,按照上年度认定的R&D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九)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的减半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的减半奖励)。 (十)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普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对首次经认定为市级示范机构的,每家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级示范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支持区内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研发平台,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研成果价值。对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效益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用的50%予以补助。 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十三)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十四)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最高14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一批科技项目,引进转化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或适用技术,为乡村振兴、海岛共富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服务支撑。 (十五)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产品开发,支持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等产品的开发落地。 本意见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办发〔2022〕24号)同时废止。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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