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 | 采纳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目标量化标准和事前绩效评价机制。 | 市财政局 | 采纳 | 新增“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指标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 建立验证期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完成后3年验证期内,开展攻关成果追溯绩效评价,突出成果质量、实际贡献、成果转化与经济效益等实施成效。” |
2 | 建议进一步明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在大型仪器设备等相关资金使用方面的规范。 | 市财政局 | 未采纳 | 大型仪器设备等相关资金使用方面的规范在《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第三条第7款、《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教科文〔2023〕211 号)第四条第4款有明确规定,因此本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
3 | 建议进一步明确应用类研发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 | 市财政局 | 采纳 | 根据《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号)文件精神,新增“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如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共性技术成果,在进行成果登记后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对项目验收评价通过后3年内,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相关规定。 |
4 | 建议进一步将重点研发计划立项与地方的主要产业链培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进行挂钩 | 市财政局 | 采纳 | 明确重点研发项目中市县联动攻关项目类别,应聚焦“5+5”产业体系重点技术领域,围绕“一县一链一方案”所明确的攻关方向,通过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共同出资,联合开展的项目攻关。优先支持企业牵头,联合市本级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益事业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支持共享人才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
5 | 建议在申报材料中增加上一轮重点研发项目(如有)绩效自评报告。 | 市财政局 | 未采纳 | 上一轮重点研发项目绩效报告作为立项重要依据,由市科技局组织评价并编制。项目年度进展工作报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填报,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报市科技局。无需申报人在申报材料中重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