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保障健康保险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精准帮扶机制,切实增强低收入困难人员医疗保障水平,避免因病致贫和返贫情况发生,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乡振函〔2021〕4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中标企业名单的通知》(浙乡振函〔2024〕1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调研,并起草了《丽水市新一轮(2025-2027)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有关建议反馈至我局。征求意见为2025年1月8日至2月8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丽水市丽阳街827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1502办公室,邮编323000; 2、联系人:张任驰 联系电话:0578-2617809;0578-2026726(传真) 3、电子邮箱:lssnync@163.com
丽水市新一轮(2025-2027)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实施方案.docx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8日
丽水市新一轮(2025-2027)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乡振函〔2021〕4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中标企业名单的通知》(浙乡振函〔2024〕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持续实施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 一、保障对象 丽水市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保障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全市范围内农村和城镇低收入户、孤困儿童等群体。 待遇结算按照医疗费用发生时的人员身份确定。 二、保障范围 (一)医疗自负费用。低收入农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和医疗救助报销后的剩余个人自负费用。 (二)医疗自理费用。低收入农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自理费用。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 2.转外就医需要承担的转院自理部分费用; 3.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三)意外致残和死亡。对因意外导致残疾、因意外或疾病而死亡的低收入农户实行定额补助。 三、保障资金 丽水市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每年保费为244元/人,今后视实施情况再行调整,由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可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原渠道筹集。 四、承保方式 丽水市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承保方参照《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中标企业名单的通知》(浙乡振函〔2024〕16号)执行,保险期限3年(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理赔方式 丽水市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提高赔付效率和避免漏赔。 六、保障措施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牵头工作,会同医保、民政部门制定理赔方案,负责保险实施工作,负责与承保机构、医疗机构的资金流转支付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基础数据库动态管理,与市医保局、农业农村局做好数据实时对接工作。 (三)市医保局负责配合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数据测算,配合推进医疗费用相关待遇“一站式”结算。完善医保信息平台,协同做好与医疗机构的资金结算清算。 (四)市卫健委负责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对低收入农户使用自费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管控,防止过度医疗,切实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五)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医保、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六)县级财政、医保、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保险工作落地见效。 (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性,低收入农户统筹健康保险对防止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的重要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提高困难人员的保障水平。 七、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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