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德清县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激发全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再提速、建设再高效,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牵头起草了《德清县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26日。

社会各界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名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0572-8121312

联系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1号 德清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传真:0572-8065421。

德清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德清县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环境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七章 监督问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激发全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再提速、建设再高效,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清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打造“全方位、全集成、全提速、全周期”的县域最优营商环境。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度假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下文统称为县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

第二章  投资环境

第四条 进一步发挥县招商引才中心高效调度作用,围绕链主型、标志性项目靶向发力,有效统筹三大平台项目信息和要素资源,推动项目高效精准匹配落地。开展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十大场景招商”,打造地理信息、智能网联汽车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应用示范场景。完善招商项目集体决策机制,开展项目全过程绩效评价,强化投资服务保障,做好项目跟踪和服务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占补平衡、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支持、招商引资等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土地价格调节制度,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第六条   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多规、多评、多测、多审、多验、多介、多证”“七多合一”审批机制。落实项目预评价体系,完善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强化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定时抓取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推行投资快审机制,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和一般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对一般工程项目,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四证联办,实现“交地即拿证、拿地即开工”,推行分阶段施工许可、分期验收改革。对社会投资工程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并行办理、协同审批,实现“交房即交证”。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并完善相应监管机制。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且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

第七条 深化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改革,建立企业项目市政设施提前配套服务机制。设立线上线下水电气网报装综合受理专窗,组建联合报装服务团队,提供全流程联动服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

第八条  构建金融全生命周期融资服务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发挥产投基金引导作用,强化“耐心资本”培育引导和制度支持。聚焦银行、保险、担保等传统金融机构及新型金融组织合力,持续提升贷款规模、提高获贷便利度,助力融资畅通。深化政银企联动机制和协商纾困机制,防范化解企业两链风险。强化股权投资服务,全力培育专精特新等科创企业冲刺资本市场。

第九条  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支持科研院所等重大科研平台发展,加快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开展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艺验证等服务。实施人才“双融计划”,进一步促进高校、企业、研究院等人才互通、优势互补。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配”等活动,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科创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提供专业孵化服务。鼓励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为企业提供测试分析、小试、中试等服务。

第十条  深化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打造县、镇、村三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畅通技能人才培养渠道。 优化人才公寓配置与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发挥人才公寓解决企业人才安居问题。积极引导企业劳动用工在线体检,指导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营造和谐稳定用工氛围。

第十一条  鼓励促进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德清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提升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省、市支持发展的政策,县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全面实施“财助营商”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全链改革,推进财政政策直达快享。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明确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第十四条  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实行形式审查;在主要申报材料齐全、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的,先行容缺受理;

(二)对申请设立一般经营项目,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为申请人同步办理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登记等;

(三)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四)对企业在县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企业申请“一照多址”,在原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通过变更登记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保留原字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可直接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新证或延续使用。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实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开展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整治,促进全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推动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码”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办理涉企服务身份认证的重要载体,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创新应用,实现企业办事“一码通行、一码通展、一码通办、一码通达”。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依法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自主选择定标方式,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机制,健全全过程记录且可追溯的定标程序。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严格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加强部门协同规范管理,实施社会组织“三色”预警监督。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加快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构建“事前修复提醒+事中进度查询+事后结果告知”的全流程服务模式。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科研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信用信息安全,提供全社会诚信度。

第二十条  县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的防范和治理。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一条  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县政务服务中心和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兜底办”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企服中心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构建运行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第二十三条 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第二十四条  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未纳入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动态管理一体化网上中介超市,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聚焦办税缴费便利化,深化征纳互动服务,优化精准推送机制,全面推进跨区域通办,助推咨询热线、办税服务厅职能转型升级。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优化门牌办理“一日办结、半月送达”服务。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七条  起草或者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均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  推进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提质扩面,健全完善集合规指引、认证评价、政策激励、产业开发等于一体的合规体系。深入推行“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积极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降低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实施“白名单”企业分类监管,建立风险精准预警制度,实行“首违不罚 再违从重”制度,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定期梳理公布各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推行“社会意见征询”机制,完善行政约谈制度,健全事后督导服务机制,构建“事前预警、事中审慎、事后跟踪”的服务型监管执法模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运用提醒告诫、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三书同达”制度。被处罚企业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实行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完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转化服务指导。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机制,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第三十条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健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其破产处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完善贸易救济服务体系,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应诉和主动维权。加快探索涉外商事调解服务。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三十三条  政企沟通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当多形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依规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企业家顾问制度,吸收优秀企业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决策咨询。

第三十五条  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虚假和侵权信息的处置力度。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第三十六条  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企舆情进行调查核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落实常态化走访慰问服务机制。创设企业家学习交流、联系服务、参政议政、项目招引、风采展示的平台,构建完善涵盖住房、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推进来德创业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同城共学”。推出企业家“即时沟通、素能提升、青蓝接力、安心留岗、健康管理”等五个关心关爱增值服务一类事,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保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企业家、劳动者的正面宣传力度,讲好德商故事,大力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创新创业、爱岗敬业的舆论环境。注重推荐优秀企业家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等,注重推进新生代企业家政治事业双传承。

第七章  监督问效

第三十九条  鼓励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探索中出现的“非主观故意”或“非违纪违法”失误、偏差,要积极予以容错免责或减责。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机制。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工作常态化协调、推进、督查和考核机制,对营商环境政策文件制定、出台、落实、宣传以及涉企问题高效闭环处置等方面开展效果监测和专项督查。

第四十一条  全面归集县域范围内涉及营商环境的咨询、建议、问题等(不含涉法、涉诉、涉访等情形),实行分级交办和限期办结机制,跟踪管理相关意见建议、问题诉求处理进展和结果。聚焦涉企问题的预警件、不满意件、超期办结件、二次交办件等异常办理件,强化与纪检监察机构协同监督。强化涉企运行数据分析和问题复盘,推动难点问题、共性问题解决。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观察员、体验官等制度,组织市场主体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县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已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德清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27 截止日期: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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