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代拟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为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鄞州区宁东路835号三楼宁波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315042)。 (二)电子邮件。邮箱:nbmzshjz@163.com。 (三)电话方式。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0574-89189074。 宁波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1月起统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浙江省统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确定办法,2024年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确定,全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1301元。 原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高新区)家庭继续享受户型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1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无共同生活成员的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二、调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全市各地统一按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倍执行,即2212元。 三、资金渠道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市财政按40%的比例规定于次年对相关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社会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实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做好政策衔接期间的资金补发工作。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