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起草的《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形成,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楼39号窗口。 二、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578-2090318 三、邮件反馈。邮箱地址:qwei027@163.com 四、反馈时间。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月10日。
附件:1.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征求意见稿) 3.丽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特定条件参考清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3. 丽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特定条件参考清单(征求意见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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