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缓解部分无固定病床医疗机构面积大但医废产生量少的矛盾,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商议,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修改〈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jiagechu@126.com。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4、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2070375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月10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修改《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决定对《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19〕353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点第(二)项修改为: 无固定病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如下: 医疗单位营业面积 | 收费标准(元/月) | 其中月医废量5kg(含)以下收费标准(元/月) | 营业面积≤50平方米 | 200 | 200 | 营业面积大于50≤100平方米 | 330 | 200 | 营业面积大于100≤200平方米 | 460 | 330 | 营业面积大于 200≤300平方米 | 590 | 460 | 营业面积大于 300≤400平方米 | 750 | 590 | 营业面积大于400平方米 | 400-500㎡ 800元/月 500-600㎡ 850元/月 600-700㎡ 900元/月 700-800㎡ 950元/月 800㎡以上 1000元/月 | 400-500㎡ 750元/月 500-600㎡ 800元/月 600-700㎡ 850元/月 700-800㎡ 900元/月 800㎡以上 950元/月 |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19〕353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缓解医疗废物处置运营成本上升压力,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丽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医疗废物处置征收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后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计收方式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和实际门诊人次分别计收;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营业面积按月定额计收。 三、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实际使用病床床位数3.00元/床日收取,同时按实际门诊人次0.20元/人次收取。实际使用病床床位数和实际门诊人数,以卫生健康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二)无固定病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如下: 医疗单位营业面积 | 收费标准(元/月) | 其中月医废量5kg(含)以下收费标准(元/月) | 营业面积≤50平方米 | 200 | 200 | 营业面积大于50≤100平方米 | 330 | 200 | 营业面积大于100≤200平方米 | 460 | 330 | 营业面积大于 200≤300平方米 | 590 | 460 | 营业面积大于 300≤400平方米 | 750 | 590 | 营业面积大于400平方米 | 400-500㎡ 800元/月 500-600㎡ 850元/月 600-700㎡ 900元/月 700-800㎡ 950元/月 800㎡以上 1000元/月 | 400-500㎡ 750元/月 500-600㎡ 800元/月 600-700㎡ 850元/月 700-800㎡ 900元/月 800㎡以上 950元/月 |
(三)对康复医院、中医诊所、医务室、各类专科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等产生医疗废物量不稳定的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上述收费标准均包含医疗废物包装费、收集费、运输费和处置费。收集包装物费用按收取处置费金额的10%计取,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供或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中转箱除外)。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供收集包装物的,超过收取处置费金额的10%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自行采购收集包装物的,按收取处置费金额的10%返还给医疗机构。 四、相关规定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医疗废物收集包装物成本价及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已列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不得另行向病人收取。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造成新的污染。同时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四)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有效、安全处置。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2〕3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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