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龙港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根据《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龙港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情至龙港市经济发展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对龙港市金融安全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68007906 邮箱:1321887631@qq.com 邮寄地址:龙港市行政副中心1号楼411办公室 征集时间:2024年12月06日-2024年12月15日 附件:《龙港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4年12月06日 龙港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市场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等,下同)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3)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5)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6)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7)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公共事件。 1.4工作原则 (1)关口前移,预防为主 指导、督促所管辖金融机构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机制;通过各类监管手段,检查金融机构相应制度的制订、落实和执行情况;积极推进本系统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实时化。 (2)统一协调,科学决策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整合本市有关部门、机构的资源,开展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良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掌握信息、制定预案、整合力量、开展应急工作。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金融监管以及运行指标、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指标等,建立相应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监测系统,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标准,对各类金融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动态跟踪和科学评估。一旦发生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及时研判、提出分类分级意见,为进入相应决策程序及决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3)明确责任,分级处理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是本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应部门、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组织保障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成立龙港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我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统战部、市委社工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市域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根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指示,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和终止本市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社区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分析研究本市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市领导小组下设龙港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市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 (6)负责本市防范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7)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济发展局: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做好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程度;协助分析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对本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2)市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程度。 (3)市委宣传统战部:指导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程度。 (4)市委社工部: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参与市领导小组召集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评估。 (5)市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程度。 (6)市财政局:负责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经费保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程度。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三、预防与预警 3.1预测预防 3.1.1突出风险防范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并加强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防范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防范工作。 3.1.2建立健全防范制度 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落实“谨慎经营”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内控机制,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等。 3.2预警机制 3.2.1建立健全预警监测系统 (1)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逐步实现监测的信息化、科学化。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工作小组办公室。 3.2.2建立金融机构预警监测系统 各金融机构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本单位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监测系统。 3.3预警行动 3.3.1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市工作小组,必要时,上报温州市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 3.3.2各有关单位定期维护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四、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龙港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II级)、较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III级)、一般金融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当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4.1.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公共事件。 4.1.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1.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1.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2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4.2.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2.2温州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2.3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3较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4.3.1温州市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3.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3.3其他需要按I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4一般金融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4.4.1龙港市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不需要进行跨县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4.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但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4.4.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五、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1)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要即时向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工作小组办公室、事发地区联合党委报告。 (2)发生Ⅲ级以上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发生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3)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5.2分级响应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工作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工作小组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金融机构负责提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后将情况上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制订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工作小组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市工作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市工作小组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资源配合处置工作。 (4)Ⅰ级响应 发生特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市工作小组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待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5.3舆情管控 做好舆论引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外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市场秩序。主要发布以下相关信息:一是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二是有关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落实情况;三是相关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相关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四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5.4后期处置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处置方式,由各分类预案做出详细规定。 5.5调查评估 5.5.1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5.5.2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5.3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六、应急保障 6.1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6.2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的畅通、文电的高效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的保证和专家队伍的支撑等。 市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监管水平,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补充。 6.3完善规定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金融应急工作提供全面的保障。 6.4社会监督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增加透明度,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6.5宣传教育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6.6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七、预案管理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经济发展局牵头制定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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