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和提高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等有关规定,对照周边县(市、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关于龙港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1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杨蒙蒙 通信地址:龙港市世纪大道行政副中心1号楼3F314室 邮编:325802 联系电话:68671232 电子邮箱:397224364@qq.com 附件:《关于龙港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关于龙港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等有关规定,在参考周边县(市、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二级园(含预二级):680元/生·月;省三级园:400 元/生·月(试行);准办园(新办园):380 元/生·月(试行)。 (二)伙食费、代管费、退费等其他收费事项参照《温州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 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其中省三级园、准办园(新办园)试行期两年,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正式审核。原龙经发﹝2023﹞55号自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日起废止。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龙港市财政局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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