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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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拟定《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的通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9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方式:0577-67584148

电子邮箱:18227586032@163.com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25号606室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7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的通告


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自然保护地(保护区)内全年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保护地以外范围,每年4月1日至8月30日(禁猎期)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非禁猎期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植保作业、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发布目的和意义

为有效保护县域内野生动物资源,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筑牢生态屏障,从源头有效控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要求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三、主要内容

1、划定了禁猎区:泰顺县自然保护地为禁猎区,全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规定了禁猎期:非禁猎区内,每年4月1日至8月30日为禁猎期,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3、明确了禁猎工具: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明确了禁猎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4、明确了野生动物猎捕许可: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植保作业、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明确了施行日期。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1-27 截止日期: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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