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温政办〔2023〕69号),制定本办法。现征求广大群众宝贵意见,请于11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龙港市财政局。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7日(共8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龙港市龙港大道与西五街路口龙港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7-68085360 邮 箱:2410335985@qq.com
附件:龙港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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