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针对性,现将《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1日前电话或书面反馈商务局办公室。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联系电话:0575-83112588。 征集日期: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2月11日。 通信地址:嵊州市领带园一路403号国资大楼 嵊州市商务局1707室。 附件: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2.起草说明.docx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嵊州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制造业(包括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新上项目,下同)、50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对当年有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制造业、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2%给予奖励。对当年有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3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有序持续发展,经企业申请、属地核实、招商投资中心审定,关联企业(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允许合并计算;同一企业(项目)或关联企业(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可累计计算(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奖励扶持从高不重复,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嵊州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商务接待标准。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可视情况出具要素保障承诺函,作为项目洽谈的支持性文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保障。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补助;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上述展会,每次展会最多补助3个标准摊位(9㎡/个)或50㎡光地,单个展会最高补助12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参加经市政府单独发文同意的境内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市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要素保障。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予以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授权)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核通过的企业,奖励5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予以鼓励。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支持加工贸易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加工贸易出口规模。 (十二)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三)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四)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对于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以上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新获绍兴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绍兴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营销网点建设,对企业海外展示展销店等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十六)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加大“走出去 ”支持力度 ( 十七)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 100万美元资助 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 十八)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 当年度中方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奖励 2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 20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十九)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自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不低于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省级优秀外贸预警点补助 20 万元,评为合格的补助 10 万元;对通过年度考核验收的外贸运行监测点,给予监测点企业填报人员每人 1000元补助、监测点运行经费15万元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二十)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补助;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补助。单个案件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政策实施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绍兴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市级政策和绍兴市级及以上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