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物业行业管理,构建良好的物业行业管理环境,现将《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修改〈江山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3日至11月21日。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8号住建局301办公室,邮编:324100。
联系电话:0570-4061570 电子邮箱:1226191246@qq.com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2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修改〈江山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构建良好的物业行业管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江山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江政发〔2010〕29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一、涉及部门名称及职能调整:“市建设局”改为“市住建局”,“质监部门”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消防救援大队”。
二、将《意见》中的引言修改为“为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理顺管理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三、将《意见》中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物业管理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四、《意见》中第五部分第十六项予以删除。
五、《意见》中第五部分第十九项予以删除。
六、《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十项予以删除。
七、《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十一项予以删除。
八、《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十二项内容修改为“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制度。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物业服务项目考评办法,对获得衢州市、省、国家级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荣誉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就高不重复原则)。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项目考核情况以及存在投诉多、处理不力、擅自弃管等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记录,供房产公司、业委会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参考。”
关于《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修改〈江山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构建良好的物业行业管理环境,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文件规定,《江山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江政发〔2010〕2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故决定予以修改。
二、文件修订内容
(一)考虑目前各部门名称及职能,将《意见》中“市建设局”改为“市住建局”,“质监部门”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消防救援大队”。
(二)考虑目前我市工作实际,将《意见》中的引言修改为“为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理顺管理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三)结合《衢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标准》(衢住建〔2021〕53号)中已详尽提供物业服务菜单式服务标准及内容,因此《意见》中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物业管理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四)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规定,将《意见》中第五部分第十六项:“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完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制度,按照‘公正透明、质价相符、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予以删除。
(五)依据《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意见》中第五部分第十九项:“完善建筑装潢垃圾清运办法。由市建设部门负责收取小区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并委托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运,费用经建设部门核实后据实拨付。”予以删除。
(六)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将《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十项:“鼓励投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从2010年开始,对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和出租物业管理营业用房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后5年补助50%。”予以删除。
(七)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将《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十一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创品牌上台阶。对升级为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引进一、二级资质企业并在江山住宅小区管理满 2 年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十二项:“直至取消物业管理资质”予以删除。
(八)根据衢州市、省、国家级示范物业小区评比实际,每年评比名称各不相同,同时结合《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将《意见》中第六部分第二十二项修改为“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考核制度。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物业服务项目考评办法,对获得衢州市、省、国家级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荣誉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就高不重复原则)。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项目考核情况以及存在投诉多、处理不力、擅自弃管等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记录,供房产公司、业委会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