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龙港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0〕7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龙港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龙港市经济发展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虞孔杰

电 话:64258048

邮 箱:aa64580845@163.com

联系地址:行政副中心311

办公室征集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7日

附件:《龙港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4年10月28日

附件

龙港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0〕7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实施对象和执行标准

1.对亩均评价D类企业以及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未参评的工业用电户,其电价在原电价的基础上,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

2.对C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C类企业的,实行差别化电价,其电价在原电价的基础上,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

3.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加倍执行差别化电价。

二、执行措施

(一)差别化用电措施

在有序用电和应急调控期间,对不同类别和排名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用电管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倒逼整治类)、C类(改造提升类)、B类(鼓励提升类)、A类(优先发展类)的企业分别列为“重点限制类”“一般限制类”“一般保障类”“重点保障类”对象。

(二)差别化电价实施若干原则

1.根据每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情况,以工业用电户号为第一原则,以供电业务系统计算规则为准则,动态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对象,并予以公示。

2.正在执行差别化电价加价的用电户号过户到综合评价非C类工业企业的,可停止执行电价加价政策;企业用电更名的,本周期内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出租给规上A、B类企业使用的用电户号暂缓执行差别化电价。

3.对在途流程的企业,流程归档的次月开始执行差别电价;暂停状态企业恢复正常用电时同步执行差别化电价。对“一企多表”“一表多企”等特殊情况,经企业提出申请调查审核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4.对“一表多企”的企业,如果其中任一企业“亩均评价”连续两年为C类的,对该电表内所有企业用户执行差别化电价,但其他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且“亩均评价”为A类或在B类的,可享受两个月缓冲期,即两个月内电表中不再有连续两年“亩均评价”为C类的企业,对该企业不执行差别化电价。

5.对“一表多企”的企业,如果其中任一企业“亩均评价”为D类的,对该电表内所有企业用户执行差别化电价,但其他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且“亩均评价”为A类或B类的,可享受两个月缓冲期,即两个月内电表中不再有“亩均评价”为D类的企业,对该企业不执行差别化电价。

三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其他未尽事宜,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征集部门: 龙港市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4-10-28 截止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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