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关于开展全省烈士陵园规范管理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浙机密电334号)要求,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保护范围划定,我局起草了《安吉县孝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孝丰烈士陵园。 联 系 人:周良斌 电子邮箱:ajtyjrswj@163.com 电话: 0572-5223775 安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28日 关于公开征求《安吉县孝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