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保护医患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3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邮政编码:310006

联系人:陈彤丹,电话:0571-87709143

传真:0571-87709084,电子邮箱:yjb@zjwjw.gov.cn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0月14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维护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保护医患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侵犯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携带禁止、限制类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遵循便民和安全原则,为限制类物品设置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三、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四、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安全检查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的,医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六、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医院扬言实施暴力、无理缠闹、醉酒滋事等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七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附件

浙江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包括: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弓、驽等管制器具;电击器、催泪器等器械;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其它器械。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农药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包括:

(一)菜刀、水果刀(刀刃部分超过10厘米)、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剪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箭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征集部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0-14 截止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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