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江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实施办法》(江农发〔2021〕118号)于2021年10月19日颁布,于2021年11月19日开始施行;《江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江农发〔2021〕121号)于2021年10月19日颁布,于2021年11月19日开始施行;《江山市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江农发〔2021〕122号)于2021年10月19日颁布,于2021年11月19日开始施行。目前多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相冲突,我局拟申请废止上述3份文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2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期前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我们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江山市江山市区江城北路8号603办公室;
2.通过电话(0570-4018590)将意见反馈至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废止江农发〔2021〕118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序利用,维护和实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21〕11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1号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2号)等3个文件。
本通知自10月X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序利用,维护和实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要求,对2021年以来出台的宅基地有关文件进行梳理,经研究,《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21〕11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1号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2号)等3个文件不宜继续使用,根据相关要求,对该文件进行清理。
二、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的宅基地有关文件进行纠正,以上3个文件不宜继续使用。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废止《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21〕11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1号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2号)等3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