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推进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嘉政发〔2023〕10号)《关于加快落实“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指导意见》(嘉经信投资〔202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发挥专项经费的引导和鼓励作用,经前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现将《海宁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对管理办法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7日前,来信来电向市经信局反馈。 (联系人:周炤,联系方式:0573-87288725)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9日
海宁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4-2027)
为深入贯彻省、市推动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推进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嘉政发〔2023〕10号)《关于加快落实“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指导意见》(嘉经信投资〔202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发挥专项经费的引导和鼓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计提时间。专项经费计提基数期限为2024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专项经费使用期限为2024 年1 月1日至2028 年12 月31 日。 (二)提取口径。根据浙政发〔2023〕4号及嘉政发〔2023〕10号文件规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我市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专项经费计提基数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即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以土地出让收入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供地出让收入。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重点领域,以当年度提取专项资金为限,以边提边用、总量控制、切块使用为总原则,重点支持以下几个领域: (一)盘活工业用地。 主要用于各镇(街)及国资平台为盘活辖区内存量工业用地进行收购或收回的(C、D类企业)奖励。 连片奖:鼓励全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重点支持区块内的连片整治腾退,收回或收购建设用地(权证)面积50亩及以上奖励标准如下:50亩-100亩(含)部分的,按连片面积2万元/亩以内奖励;100亩-200亩(含)部分的,按连片面积3万元/亩以内奖励;200亩以上部分的,按连片面积5万元/亩以内奖励。(连片按年度分段计算) (二)企业整治提升。 主要用于各镇(街)在企业整治提升中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等方面的奖励。 绿色制造奖。对完成嘉兴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年度创建任务,给予镇(街)20万元奖励。其它绿色制造政策根据《海宁市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若干举措》(海政办发〔2024〕43号)、《海宁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2022-2025)攻坚行动方案》(海政发〔2022〕48号)就高不重复奖励。 (三)产业园区配套设施。 1.小微企业园提质奖。对首次获评嘉兴市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所在镇(街)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升星级补差);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给予所在镇(街)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给予所在镇(街)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园区的给出予所在镇(街)100万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所在镇(街)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小微园年度绩效评价首次评为A类的给予所在镇(街)10万元奖励。 2.园区改造提标奖。对化工园区的提标改造和扩容提升项目,给予所在镇(街)数字化和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费用4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其它事项 一年之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镇(街)、园区,不得享受专项经费。 四、奖励流程 (一)盘活工业用地。 1.项目申报。由各镇(街)根据相关通知向市经信局上报项目奖励申请,同时递交认定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兑现。根据镇(街)提供的奖励申请及材料,经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资规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下达资金文件,由市经信局将资金分配到镇(街)。针对收回项目,在土地完成注销后给予奖励。收购的项目,在产权过户到国资平台后给予奖励。 3.面积和时间认定。腾退收回、收购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以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完成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二)企业整治提升。 绿色制造奖: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文件,经审核后予以奖励。 (三)产业园区配套设施。 园区配套提标奖:根据上级部门对园区相关认定文件,由各镇(街)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奖励。对经省认定的化工园区,提标改造中数字化和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由各镇(街)于每年9月底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附实际支付凭证和审计材料,经审核后进行奖励。 五、其它 (一)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开发区、各镇(街道)要严格对照省、嘉兴市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统计分析、监测督导、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合规。对弄虚作假的开发区、镇(街道)一经查实,将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本管理办法有效期限自2024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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