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有效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磐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政府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江滨路70号,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2169828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联系人: 郑凌燕 联系电话:0579-84668693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2.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附件1
磐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关于印发《磐安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修订)》的通知(磐农〔2023〕2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对象、额度、用途等规定 (一)贷款银行。愿意按照浙财农〔2020〕18号文件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 (二)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30亩(含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全年稻麦复种面积及一季规模旱粮种植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二、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县农业农村局结合规模种粮补贴和旱粮种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合作银行提供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名单;合作银行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法人代表为种粮大户的,该经营主体亦可确定为借款申请单位并享受贴息。每年新增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的种粮面积予以确定。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借款申请单位(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表)并向当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单位(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2),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 三、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总贴息率不超过贷款利率),逾期贷款的逾期时间段不予贴息。 (二)审核与公示。合作银行在每年的1月份统计计算上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根据规模化种粮主体粮食种植面积(根据上年度农业农村局确认的种粮面积)及购买农机具及设施设备建设的发票(农机补贴目录中的农机具可以根据系统中导出的清单为依据),编制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清单,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可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数额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在磐安县政务信息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县农商银行将贴息资金清单交给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各规模种粮主体。 (四)资金监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磐安县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docx
附件2
《磐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满足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规模种粮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磐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二、 编制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磐安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分等3个部分: (一)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对象、额度、用途共5条 主要有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和用途、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及利率等方面。 (二)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分贷款对象的确定、贷款申请及发放、贷款管理等三部分 (三)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和管理 分贴息标准、审核与公示、贴息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四部分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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