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4-09-19 截止日期:2024-10-20 信息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对《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实施方案在搬迁范围内及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www.jiangshan.gov.cn/),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二、移民搬迁人对本实施方案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请将来信邮寄至“江山市民声路48号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305室,邮政编码32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现场来访反映。现场办公地址:移民搬迁人可前往张村乡人民政府经济生态办公室,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18767032602(虚拟网222602)。办公场所设置意见建议登记处,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三)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18767032602(虚拟网222602)、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15057044780(744780)。

特此公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为规范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3〕108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4〕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与协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研究和被征地农民失地社保指标名额核定,指导监督被征地乡镇、行政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组件报批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村民建房人口资格认定和“一户多宅”分类处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移民人口认定和后期扶持等工作。

市征迁事务中心、市民政局负责移民安置政策研究,指导监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张村乡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分别承担本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具体工作。分别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分别负责与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其他与房屋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指导监督属地行政村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实施移民动迁,负责协调解决各类信访矛盾和纠纷;负责移民接收。

张村乡人民政府与相关单位成立迁建安置房建设工作组,负责迁建安置点房屋搬迁、土地农转用和土地清表交付等政策处理,做好后续报批建设等工作;与相关单位负责迁建安置点规划设计、“三通一平”以及迁建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督与进度管理;组织开展迁建安置房和公寓安置房选房交付并足额收缴应缴款项。

市发改、财政、公安、司法、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监管、审计和城投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移民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2.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物补偿

(六)《停建通告》发布之日即2023年9月13日为实物调查基准日。

(七)实物补偿范围:水库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影响区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工程建设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以下简称“三区”)。

“三区”范围内涉及水利、交通、输变电、通信、广播电视、安置点对外连接工程等专项设施改复建或补偿;个体工商户及家庭作坊的设施设备搬迁、小型水电站等单位企业搬迁,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补偿项目以经公示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实物如有遗漏或者对数据有异议的,由专业机构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公示结果为准。

(八)实物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

1.被征收集体土地、征地青苗附着物、坟墓迁移等相关补偿标准,按照《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23〕11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山市征地青苗附着物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征收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及装饰装修等相关补偿,参照《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3.工程建设涉及水利、交通、输变电、通信、广播电视、安置点对外连接工程等专项设施,根据审定的方案进行改复建或者补偿。个体工商户及家庭作坊的设施设备搬迁、小型水电站等单位企业搬迁,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4.“三区”范围内如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21〕15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照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移民搬迁户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被征收房屋有产权人下落不明、无法确定产权人情形之一,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征收单位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后提交公证机关办理保全提存。

三、移民人口认定

(十一)移民确认范围为经批准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中确定的移民人口范围。

(十二)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张村工程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需要安排生计,且属于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利的人口。

搬迁安置对象是指户籍登记在“三区”范围内需要搬迁安置的人口,或拥有合法房产需要搬迁的财产户。搬迁安置人口分农村搬迁安置人口、随迁人口。

(十三)农村搬迁安置人口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

1.户籍、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均在“三区”范围内的在册农村居民;

2.户籍登记在“三区”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以及农村居民原有的合法住宅房屋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收储协议等证明材料,因地质灾害、自然损毁、危房拆除、村庄整治、房屋收储后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等原因造成无房,且符合现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资格条件的农村居民;

3.户籍临时迁出的义务兵或三期以下士官、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在校生(含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等原本村农村居民(需提供相关证明);

4.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截止日,新出生、婚嫁迁入或合法收养且户籍已登记在“三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5.其他可以认定为农村搬迁安置人口的特殊情形对象。

(十四)户籍在“三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能确认为农村搬迁安置人口:

1.户籍挂靠登记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截止日前依法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人口,农村搬迁安置人口在签约前死亡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4.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性分房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口(租住的除外);

5.违反《停建通告》规定而迁入的人口;

6.已在“三区”范围外,以审批、继承、调剂、买卖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含参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等安置中可享受宅基地建房,但本户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调产)或其他如房票、大搬快聚等安置的人员;

7.其他不应确认为农村搬迁安置的人口。

(十五)随迁人口是指夫妻一方为农村搬迁安置人口,另一方户籍登记在“三区”范围外,可计入农村搬迁安置户建房审批资格的配偶及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随迁人口: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性分房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人口(租住的除外);

3.已在“三区”范围外,以审批、继承、调剂、买卖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含参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房屋);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等安置中可享受宅基地建房,但本户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调产)或其他如房票、大搬快聚等安置的人员;

4.随迁人口在签约前死亡的以及其他不应确认为随迁人口的情形。

(十六)移民人口认定以动迁签约截止日的人口为准,动迁签约截止日由江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开发布,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十七)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农村搬迁安置人口、随迁人口认定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初审后登记造册,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报指挥部备案。

(十八)财产户是指在“三区”范围内通过初始登记、审批自建、继承、赠与、调剂、买卖等方式依法拥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且该房屋的户主及父母、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三区”范围外的房产所有权人。

四、生产安置

(十九)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符合《关于印发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征农保〔2016〕1号)、《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征农保〔2018〕2号)参保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按照《关于做好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江人社〔2021〕26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安置方式,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前,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十)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是指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未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和选择放弃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生产安置人口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给予1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放弃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签订协议时,已在企业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年及以上未间断的;

2.家庭主要成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在编的(含离退休人员);

3.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提供资质证明和书面保证)或家庭主要成员已从事二、三产业且持有证照的(提供证照材料和书面保证)。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选择上述安置方式。选定后签字确认,由所在行政村初审后登记造册,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报指挥部备案。

五、搬迁安置

(二十二)农村搬迁安置方式包括集中定点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农村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财产户搬迁方式包括公寓房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

1.迁建安置。是指按照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其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农村搬迁安置户,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挑选统筹建设的迁建安置住房,并在安置房落实户籍的安置方式。

2.公寓房安置。是指农村搬迁安置户或财产户以户为单位,在江山市城南异地搬迁安置小区(清湖街道七里十一区望江澜庭小区)选择公寓房进行安置,并在公寓安置房落实户籍的安置方式。农村搬迁安置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权利。

3.一次性货币补偿。是指财产户(含遗产户)自愿放弃公寓房安置并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其“三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按照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和宅基地评估补偿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十三)动迁签约截止日前,农村搬迁安置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可在搬迁安置时增计一个安置人口,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政策,不重复计算、不累计:

1.已婚家庭未有子女;

2.持有独生子女证家庭(连续两代及以上的按一代计算);

3.二十二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未婚男性。

(二十四)集中定点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

1.集中定点迁建安置。

⑴涉及迁建建房资格、建房标准、宅基地管理户的认定、建房申请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房审批条件、建房户现有房屋审查等与建房审批相关的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动迁签约期限截止日前,新出生、婚嫁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农村搬迁安置人口、随迁人口在签约前死亡的予以核减。

⑵迁建安置点选址在张村乡秀峰村安置点,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安置点提供宅基地占地面积105平方米、125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设计建筑容积率约2.7。安置点规划设计的鸟瞰平面图、户型图及建筑方案等另行公布。

⑶农村搬迁安置户以户为单位,选定迁建安置房户型,其中:1-3人小户,挑选占地面积105平方米户型;4-5人中户可挑选占地面积125平方米户型或105平方米户型;6人及以上大户,可选占地面积140平方米、125平方米或105平方米户型。

对农村搬迁安置户中自愿选择降档的建房占地面积少于本户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少于的占地面积部分给予306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迁建安置房户型确定后,在签订移民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更改。

⑷迁建安置房组织统筹建设,农村搬迁安置户应与所属实施单位相互结算迁建安置房的建筑造价,其迁建安置房建筑面积先按协议确定的迁建宅基地占地面积2.7倍建筑容积率进行计算,按建筑造价1150元/平方米进行初步结算。农村搬迁安置户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迁建安置房建筑造价部分的补偿款。迁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最终以建成交付时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建筑造价。

应缴迁建安置房差价款由农村搬迁安置户自筹,在迁建安置房交房前足额缴清。集中迁建安置点区位、选房结算办法另行公布。

⑸选择集中定点迁建安置的农村搬迁安置户,在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含参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房屋),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在迁建安置房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妥善完成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处理,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开展处理工作。

2.集中定点公寓房安置。

本实施方案中农村搬迁可安置人口的界定参照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⑴可安置面积确定及相关规定:

第一类:在“三区”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资格而选择公寓房安置,经审核通过的农村搬迁安置户。

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本类农村搬迁安置户在选房时可增购不超过4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

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20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

第二种方式,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其中,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之间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按24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二类:在“三区”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财产户(包含遗产户),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权所有人,仍按一户计算,本类财产户可以享受签约腾空奖和网格清零奖,在选房时可以增购不超过4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

可安置面积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按24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三类:在“三区”范围内,无独立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权证但有建房审批资格,自愿放弃建房审批资格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特殊情形农村搬迁安置对象。本类对象在选房时可增购不超过40平方米的公寓房面积。

可安置面积的确定及相关规定:

①农村搬迁安置户中,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无子多女纯女儿户家庭,有一个及以上女儿未婚的,其未婚女儿应随父母与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已婚姐妹合并一户进行安置(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除外)。农村搬迁安置户中,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未婚女儿应随父母与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兄弟合并一户进行安置(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除外)。

②农村搬迁安置户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父母不能单独与女儿合并为一户进行迁建安置。农村搬迁安置户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已婚女儿、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给予公寓房安置的,可以享受移民搬迁激励奖、签约奖、网格清零奖及过渡期补助费。

其中,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村居民婚嫁其他行政村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嫁农),其农嫁农女儿及户籍登记在“三区”范围内的生育子女,在他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征收安置等政策,给予公寓房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其户籍登记在其他行政村的配偶及生育子女不列入安置人口。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村居民婚嫁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农嫁居),其农嫁居女儿、可计入建房审批资格的城镇居民配偶及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已婚女儿农嫁农、农嫁居的界定以《停建通告》发布之日时,其配偶的户籍登记和常住地址等进行认定。

农嫁居安置户、年满35周岁单身未婚女儿,给予公寓房安置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20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

③在《停建通告》发布之日时夫妻已离婚的,根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无独立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权证但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离婚对象及子女,给予公寓房安置的,可安置面积的认定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可以享受移民搬迁激励奖、签约奖、网格清零奖及过渡期补助费。

离婚对象又婚嫁其他行政村农村居民且户籍未迁出,给予公寓房安置的,离婚对象(含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离婚对象监护的子女)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只享受签约奖、网格清零奖。

⑵安置点及户型面积:公寓安置期房位于江山市城南异地搬迁安置小区(清湖街道七里十一区望江澜庭小区),土地性质国有出让,设计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

⑶公寓安置房价格:

①保障价是指公寓安置房场地平整、土地性质、建安成本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结合安置区域确定的价格。

②优惠价是指按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公寓安置房市场评估价63%所确定的价格。

③市场价是指按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公寓安置房市场评估确定的价格。

④结算价格标准:在可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公寓房面积按保障价38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增购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55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增购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88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公寓安置房电梯井公用部位面积结算价款减免:公寓房安置房楼栋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减免3平方米×3800元/平方米公寓房的房价款;设置两部电梯的,每套减免10平方米×3800元/平方米公寓房的房价款;减免房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载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公寓安置房配建的储藏间按2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暂按20000元/间进行初步结算);如公寓房安置房配建有地下车位,其中充电桩产权车位按43000元/个、普通产权车位按40000元/个、人防无产权车位按30000元/个进行结算。

⑤选房规定:搬迁安置户按照本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可挑选安置房设计户型面积、配建的储藏间和地下车位,签订协议时进行初步结算,然后按确定的《选房顺序号牌》先后顺序组织选房,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差价款,多还少补。

⑷公寓安置房按协议约定原则上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但搬迁安置户安置两套及以上的,可上市交易一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

(二十五)一次性货币补偿。财产户(含遗产户)放弃公寓房安置并自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三区”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附属建(构)筑物补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补助奖励等构成。宅基地评估补偿价值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周边区域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选位费等因素综合评估给予306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二十六)集中供养。对农村搬迁安置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自愿放弃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选房安置,选择由政府负责落实到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

(二十七)农村搬迁安置人口(含随迁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计算)。

2.有建房审批材料。

3.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

4.按有关规定确权认定。

5.农村搬迁安置户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按一户确认。

6.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遗产房屋按一户确认。

7.四代同堂共同生活要求分户的,须提供分户时本户四代户口仍在本村的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分为两户,其中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可单独列户。四代同堂户是指在农村四代共同生活居住的。分户人口条件:申请建房时在册人口7人及以上。分户方式:第一代和第二代为一户,第三代和第四代为一户。或第一代为一户,第二、三、四代为一户。

8.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建房审批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分户手续,在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分户奖励。

9.虽对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补偿安置。

10.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列户建房审批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另一方无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

六、补助奖励

(二十八)张村水库工程建设移民补助奖励费用包括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移民搬迁激励奖、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和过渡期补助费及其他补助。

1.搬家补助费。合法产权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按2500元/次计发;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再按10元/平方米追加支付。选择集中定点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按两次搬迁计算,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按一次搬迁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产权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少于1500元/月按1500元/月计算。

选择集中定点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的,自搬迁之月起到集中定点迁建安置房、公寓安置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集中定点迁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24个月,选择公寓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12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3.移民搬迁激励奖。分两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农村搬迁安置户在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农村搬迁安置人口给予3680元/人奖励;第16日至第2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农村搬迁安置人口给予2680元/人奖励。

4.签约腾空奖。农村搬迁安置户、财产户(含遗产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分别给予奖励。

⑴签约奖。签订协议分两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40000元/户签约奖励;第16日至第2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000元/户签约奖励。

⑵腾空奖。在动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农村搬迁安置户或财产户(含遗产户)按照签订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户腾空奖励。

5.网格清零奖。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自然村庄或户数为单位划分网格,在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内完成搬迁,根据签约、腾空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具体网格另行划分。

⑴在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网格范围内农村搬迁安置户、财产户(含遗产户)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5000元/户签约清零奖励。

⑵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同一网格范围内农村搬迁安置户、财产户(含遗产户)全部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5000元/户腾空清零奖励。

6.在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其农村搬迁安置户、财产户(含遗产户)合法产权房屋超过20日未签订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腾空搬迁以及在“三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补偿户,不予支付移民搬迁激励奖、签约腾空奖和网格清零奖。

7.过渡期补助费。按农村搬迁安置人口(不含随迁人口、增计人口)给予13320元/人一次性补助。

8.其他补助:

⑴对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搬迁安置人口给予18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⑵移民建房困难补助费。是指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足以建设基本用房的移民困难户给予的补助费。即农村搬迁安置户各项房屋补偿、补助奖励等合计金额低于可选联排户型应缴纳建房款的三分之一且需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持证)。

①如选择集中定点迁建安置的,农村搬迁建房困难户可降档选择迁建安置房户型进行安置。

②如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农村搬迁建房困难户相对应的一套公寓房安置房标准为:1-2人户对应80平方米,3-4人户对应100平方米,5-6人户对应120平方米。

③补助标准:经审查符合移民建房困难补助条件的农村搬迁安置人口按18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④补助资金在张村水库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的建房困难补助费中列支。

⑤申报程序:农村搬迁建房困难户向所在行政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项目指挥部组织复核后予以公布。

七、合法房屋产权面积认定补偿及相关规定

(二十九)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权证等为依据综合认定。

合法产权房屋未经审批新建、拆建、改建,其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权证(或审批档案材料)记载面积的,按实认定补偿。

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同一农村搬迁安置户的“合法一户多宅”房屋应合并认定房屋产权面积。

户籍登记在“三区”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以及农村居民原有的合法住宅房屋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收储协议等证明材料,因地质灾害、自然损毁、危房拆除、村庄整治、房屋收储后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等原因造成无房,且符合现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资格条件的农村搬迁安置户,对其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按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集中定点迁建安置或公寓房安置,可给予托底计算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移民搬迁激励奖、签约奖、网格清零奖、过渡期补助费。

(三十)相关部门审批、登记时未明确层数、建筑面积,实际一体建造且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审批2层实际一体建造3层及以上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该房屋按审批占地面积的2.7倍建筑容积率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层余留的0.3倍容积率建筑面积可以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予以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且不予安置;超出三层以外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三十一)未批新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为合法占地面积,合法占地面积相对应3.5层以内的房屋确认为合法房屋;超占地面积限额以外的不予确认合法占地面积,其超占地面积以外作过处罚的相对应房屋,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村民建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标准(1-3人小户90平方米、4-5人中户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大户125平方米)执行。

2.不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在规定的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给予安置,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3.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规划部门批准出具建房红线图、选址意见书等,但建房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即开工建造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1-3人小户90平方米、4-5人中户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大户125平方米〕、3.5层以内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95%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同一农村搬迁安置户同时拥有合法登记的“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和未经审批新建且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以下简称“未审批未处罚房屋”)。

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农村搬迁安置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并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农村搬迁安置户在规定的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其“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1-3人小户90平方米、4-5人中户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大户125平方米〕、3.5层以内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85%补偿,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可给予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移民搬迁激励奖、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如选择公寓房安置的,上述“规划已批准但用地未批准房屋”和“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面积不能计算可安置面积进行公寓房安置。

同一农村搬迁安置户,在“三区”范围内同时拥有合法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和“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同一农村搬迁安置户,在“三区”范围内拥有“未审批未处罚房屋”,但在“三区”范围外属于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又拥有合法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农村搬迁安置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建新未拆旧”住宅房屋并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其“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同一农村搬迁安置户,在“三区”范围内拥有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三区”范围外属于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又拥有“未审批未处罚房屋”。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合并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按照上述第3点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分类处理。其分类处理规定如下:

⑴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造之后取得,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⑵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建造之前取得,该合法登记但属“建新未拆旧”房屋占地面积未超过“未审批未处罚房屋”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相对应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不给予安置;超过建房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以外相对应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⑶本款前述⑴至⑵类合法登记住宅房屋经分类处理,其“三区”范围外属于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内的“未审批未处罚房屋”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房审批条件的,经处理后,可根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法相关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5.符合本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经审批拆建的,按拆建前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三十二)同一农村搬迁安置户,在“三区”范围内拥有合法登记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在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拥有合法登记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采取分类处理,其规定如下:

1.若农村搬迁安置户不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选择保留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并落实移民户籍,自愿放弃对“三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集中定点迁建安置的。则可安置面积按照“三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确定,农村搬迁安置户可以选择公寓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可给予搬家补助费、移民搬迁激励奖、签约腾空奖、网格清零奖和过渡期补助费。

2.若农村搬迁安置户不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选择“三区”范围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迁建安置的,则农村搬迁安置户应按照协议约定,在集中定点迁建安置房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妥善完成被征地行政村范围外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处理。

(三十三)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前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减半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或未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后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在原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以内的相对应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建房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以外的相对应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三十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进行买卖调剂且未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买卖双方无争议,且房屋也未由买入方拆建过,对该房屋的买入方进行补偿。

2.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已经被买入方拆除且未新建其它房屋的,则对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

3.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拆建成买入方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对买入方进行补偿。

4.该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买卖后,买入方未经审批拆建也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买入方。

(三十五)无证祖传老屋,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产权认定。

(三十六)砖木及其他结构房屋屋面檩条上沿与楼板间距未达到2.2米的,按阁楼标准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评估补偿。未认定合法产权的砖木及其他结构一层房屋不计算阁楼面积。

八、其他补偿规定

(三十七)对已经处罚过的无证生产用房、简易房、畜舍、杂物间、农具房、厕所和车库等非住宅建筑物,仍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三十八)出租或出借的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三十九)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将原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仍按原房屋登记的住宅用途认定补偿。对持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纳税凭证,征收时实际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底层房屋,以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动迁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已利用集体土地合法房屋或临时建筑生产经营的,其设施设备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给予4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搬迁安装补助费给予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四十)在《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父母与农业户口子女户口已分户独立,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并办理变更登记,父母选择集中定点迁建安置的,只能选择与其中一个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子女合并安置,可以享受分户补助奖励;父母选择分散公寓房安置的,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面积计算可安置面积,不再以人口计算可安置面积、不计入建房审批人口。

(四十一)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实计算低于100元/平方米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偿;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实计算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按实补偿。檐口高度达到2.6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动迁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装饰装修费用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上述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标准计算。

(四十二)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有多名产权人的,由户主本人、配偶负责协议签订、相关文书签收等事宜。

(四十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人夫妻均已故的,该遗产房屋原则上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享受一户补助奖励。继承人在“三区”范围内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继承取得的遗产房屋面积与继承人在“三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合并后再进行补偿安置;在“三区”范围内没有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没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全部继承人须合并为一个财产户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四十四)已经去世的本村集中供养人员,原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已经由乡镇或村组收回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含村组再次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该房屋按村组集体资产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十五)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村搬迁安置户,分家析产时,原则上应对合法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进行平均分割。分家析产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附件2规定执行。

(四十六)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人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得到补偿已经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四十七)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规定。

1.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补偿,地上合法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予确认为合法的建筑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评估补偿。

2.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搬迁补助费按一次搬迁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动迁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签约腾空奖:在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20日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交地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21日至第25日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交地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容积率低于0.6的,可按0.6换算建筑面积计算签约腾空奖励。超过动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九、征收村组集体房屋补偿

(四十八)征收集体土地性质的村组房屋(含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收储协议,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的三倍补偿,合法登记的用地面积按征地区片综合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倍补偿。给予一次搬家补助费,不享受其他征收补助奖励政策。

十、资金和档案管理

(四十九)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征(占)地补偿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五十)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江山市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移民安置资金筹措、拨付。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利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五十一)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委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五十二)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十一、附则

(五十三)移民后期扶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四)本实施方案中尚未覆盖到的特殊情形由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单位研究决定。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3〕108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4〕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

(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政函〔2023〕108号);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4〕54号);

(六)《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23〕11号);

(七)《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山市征地青苗附着物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21〕3号);

(八)《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63号);

(九)《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21〕15号);

(十)《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62号)。

三、起草过程

(一)成立起草小组。针对江山市张村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依据。

(二)开展调研工作。起草小组梳理调研提纲,以问题为导向,根据调研提出《实施方案》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先后组织人员深入现场考察,并召集有关部门、乡镇和村级组织参加座谈,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三)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多次论证会,结合实践中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形成征求意见稿。邀请司法局、民政、资规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社保局和属地乡镇、行政村等相关人员对本《实施方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过各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手机号: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