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日期:2024-09-19 截止日期:2024-09-29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为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9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南一街8号,江山市民政局社会养老指导中心,邮编:324100。

2.通过电话(0570-4579075)将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

特此公告。



江山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9日 


江山市民政局 江山市财政局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按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参照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执行。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月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且年龄92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保边缘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低保、低保边缘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由老年人主动提出申请),其它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不需要评估。申请对象应填写《江山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1),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经济收入需乡镇(街道)核实,报送具有乡镇(街道)审核盖章的证明材料。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养老补贴专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季度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基本生活补助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江山市民政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民〔2022〕41号)于2024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江山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


江山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男  □女

人员类别

□低保     □低保边缘户   

92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对象

年可支配收入

          元/年

联系方式


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     □常住医院    □常住护理院     □其它

年    龄

□60-79周岁     □80-91周岁    □92周岁及以上

户籍所在地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现 居 住 地

         乡镇(街道)         村(社区)               

代理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 系 电 话


本人(或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未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长期护理保险。若有虚报现象,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归还补助资金。特此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年5月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最低社会保障的补贴对象、标准、提供方式、申请审批流程和资金保障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文件要求,亟需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现行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三)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主要部分,具体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明确三类补贴项目名称、对象和补助标准。一是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低边家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二是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分别为不同失能等级的低保家庭老年人、低边家庭老年人和月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且年龄92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二)认定与复核。明确三项补贴认定方式。其中低保老年人依托省大救助系统认定,无需申请。其他对象由本人或代办人申请。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从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养老补贴专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季度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财政部门要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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