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运行管理工作,加快建设制造业创新体系关键节点,市经信局起草了《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8日,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话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1706室。 联系人:技术创新处夏俊杰,电话:0571-85257133。
附件: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运行管理工作,加快建设制造业创新体系关键节点,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1〕1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在制造业领域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聚集多方创新资源要素,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技术创新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评估等活动。 第四条 市级创新中心重点围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五大产业生态圈和通用人工智能、合成生物、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低空经济等我市重点发展未来产业领域,结合国家和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按“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原则开展创建。原则上一个细分行业领域布局一家市级创新中心。 第五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评估等工作。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辖区内市级创新中心申报、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六条 市级创新中心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和组建。牵头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主导产品和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处国内领先水平,有承担并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 (二)在本领域内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性的研发投入,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牵头单位为制造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要求:原则上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一般应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企业创新载体,或牵头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实验室或省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技术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牵头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或新型研发机构的,要求:原则上在申报领域从事相关关键技术研究不少于5年,一般应建有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和先进的科研设施设备,具有国内领先、待产业化的核心技术。 (三)拥有一定学术地位或行业知名度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研发团队,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五)近三年不存在质量、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信用等方面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级创新中心应是独立企业法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企业法人形态组建实体运营主体,采取“公司+联盟”的运行模式。实到启动资金(含研发设备)不少于1000万元,单独建账。运营主体股东单位应包括不少于3家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股权结构应多元化。联盟应立足市域、面向全省、辐射全国,成员单位不少于10个。 (二)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核心技术学术带头人,有稳定的研发团队,专职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 (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良好的研发试验场地及设备。 (四)有明确的技术攻关方向和产业化发展目标,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技术或前沿引领技术,能够解决国内产业链“卡脖子”问题,或催生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或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中试验证能力。 (五)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配套市场化运营团队。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我管理,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牵头单位根据市经信局创建工作通知编制市级创新中心创建方案,并报送至所属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在对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后,将创建方案、推荐意见一并报送市经信局。 第九条 市经信局在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后,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市经信局提出市级创新中心拟创建名单,并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申报创建的,市经信局发文公布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名单。 第十一条 列入创建名单的市级创新中心,应在6个月内注册成立创新中心运营主体,主要运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到位并实体办公。6个月内未注册成立的,经向市经信局申请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延期后仍未注册成立的,撤销其创建资格,并取消其牵头单位2年内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完成注册后的市级创新中心按照创建方案和本办法第七条开展组建工作,并在1年内通过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组建验收申请。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对市级创新中心组建情况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认定为“杭州市***创新中心”;对未通过验收的限期1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连续两次验收未通过的,撤销其创建资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创新中心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市经信局,并抄送所在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创新中心,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每3年1次周期进行运行评估(运行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另行制定)。运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4个等级,作为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兑现市级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运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创新中心,暂停其申请市级专项支持政策,要求限期整改并于次年重新申请运行评估。 第十五条 市级创新中心因发展需要要求更名的,应经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更名。市级创新中心主要股东变更、运营实体改组等重大经营事项调整的,应于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经信局,并抄送所在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信局发文撤销市级创新中心称号: (一)逾期未参加运行评估;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估不合格; (三)运营主体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四)运营主体主动要求撤销; (五)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需撤销市级创新中心称号的情形。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创新中心,按有关政策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且运行优良的市级创新中心,支持运营主体申请认定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纳入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布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 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