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强力推进开放提升,高水平建设山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创新区,全面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局起草了《关于高水平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丽水市人民路597号海关大楼306室(邮编:323000)。来信请注明“《关于高水平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5789757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高水平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 联系人:吴逢游,联系电话:0578-2168725。
附件:关于高水平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
关于高水平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强力推进开放提升,高水平建设山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创新区,全面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外贸企业加快发展 加大对合法、规范经营的外贸企业的奖补力度,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创新贸易方式,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鼓励销售区域品牌、企业自主品牌产品。 (二)加大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的支持力度 企业参加国(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企业自行承担部分给予补助4万元;出入境往返机票(仅限经济舱)的企业自行承担部分给予每趟行程补助1万元,实际支出的展位费和机票费低于补助额度的,按实际支出的金额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上限15万元。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展会(不含广交会),每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企业自行承担部分给予补助1万元,实际支出的展位费低于补助额度的,按实际支出的金额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上限3万元。每家企业参展展位费和往返机票费年补助上限40万元。企业参展如需申请经费补助,事前需向属地商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鼓励行业抱团参展,对行业协会组织10家以上(含)本地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给予行业协会每次组团特装费的50%补助,每个展会补助上限20万元;给予行业协会每次组团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单个行业协会年补助上限20万元。 对企业(不限于外贸企业)报名参加上海进博会、海南消博会、宁波中东欧博览会、杭州数贸会、北京服贸会等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进口和服务贸易类展会采购对接的,对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助,每次展会每人不超过2000元,每家企业每次展会限补助2人。 (三)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具体见《公共海外仓评价办法》)、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获评示范型、成长型、试点型企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通过复评保持原有档位类型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四)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 对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上限200万元。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实际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20万元。 支持企业参加“两反一保”等案件的应诉,按照实际支付应诉律师费的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个案件补助上限50万元。对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抗辩,每个行业协会每案补助上限30万元。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分析,鼓励企业依法、规范、高效开展统计信息申报工作;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对外贸易形势分析的科学化水平。 (五)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对国际服务贸易企业按业绩给予奖励,国际服务贸易出口额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出口额1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六)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支持,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5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 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奖补之外,给予1:1配套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对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奖补之外,给予1:1配套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七)加大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引力度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支持,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 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1%的比例奖补之外,给予1:1配套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其他服务业外资项目,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7‰的比例奖补之外,给予1:1配套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金融类项目(含QFLP基金项目)、房地产类项目(含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不享受财政资金相关政策。 (八)加大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项目招引力度 对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丽水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或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的,在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3%的比例奖补之外,给予1:1配套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如同一项目符合(九、十、十一条)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九)加大产业基金对外资项目招引的支持力度 用足用好省政府激励措施,加强与省政府产业基金合作;鼓励各地成立政府产业基金参与投资重大外资项目,在投资收益方面加大让利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符合《通知》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三、支持企业高水平走出去 (十)大力支持境外投资 着力抓跨国主体培育,壮大“地瓜根茎”。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 设立办事处, 备案额在5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设立贸易公司,备案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设立生产型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开发资源,备案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获评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被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名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24-2028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上述政策适用于市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兑现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级承担。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可视情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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