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文件规定,安吉县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电子邮箱:mzj5123465@126 联系电话:0572-5123308 传 真:0572-5123392 联 系 人:姜卫星 安吉县民政局 2023年5月26日
关于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高标准推动“节地生态、节俭惠民”殡葬改革先行计划,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高殡葬领域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民办〔202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殡葬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实施办法》。 一、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对象 (一)在安吉县域内死亡且在安吉县殡仪馆火化的; (二)安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县外死亡运回安吉县殡仪馆火化的; (三)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 (四)在县外死亡火化的安吉县户籍城乡居民。 二、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 (一)在安吉县域内死亡并在安吉县殡仪馆火化的、安吉县户籍城乡居民在县外死亡运回安吉县殡仪馆火化的、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等三类人员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限县域范围内使用普通接运遗体车辆,接运遗体至县殡仪馆火化的当次运费); 2.抬尸费(非正常死亡涉及工作人员收尸、抬尸的费用); 3.遗体存放 (1)遗体普通存放费(限在县殡仪馆使用普通冷藏设备存放三日以内); (2)独立移动冷藏棺出租费(限在县域内免费使用三天以内,超出部分按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核算收取); 4.遗体告别 (1)告别小厅费(限在县殡仪馆内); (2)司仪服务费(限在县殡仪馆内进行遗体告别提供司仪主持服务); 5.遗体入殓服务费(限在县殡仪馆内进行遗体入殓服务费用); 6.遗体穿戴更衣费(限在县殡仪馆内进行遗体穿戴更衣服务费用); 7.普通化妆费(限在县殡仪馆内进行遗体普通类化妆服务费用); 8.遗体处理服务费(限在县殡仪馆内由法医验尸处理,提供尸检室租用费用); 9.遗体火化费(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的,按照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对使用拣灰炉火化的,超出普通火化炉火化费标准的由丧属自行承担); 10.纸、竹棺焚化费(限在县殡仪馆内与遗体一同火化的纸、竹棺焚化处置费用); 11.骨灰处理费(由丧属委托殡仪馆对原存放骨灰作深埋处理服务); 12.惠民骨灰盒 (1)骨灰盒购置费(限在县殡仪馆内免费申领一只价值300元的惠民骨灰盒,若选择其他骨灰盒则不予以抵扣); (2)骨灰盖布(红布)购置费(限在县殡仪馆内免费申领一次); 13.特(预)约服务费(非工作时间提供服务免除特约服务费); 14.车辆停放费(限在殡仪馆内停放的送葬车辆及社会车辆); 15.骨灰安葬(放) (1)骨灰寄存费(限在县殡仪馆存放一年以内); (2)礼仪引导骨灰安葬(放)服务(限在县殡仪馆内提供); (3)骨灰安葬(放)服务(限在县殡仪馆内公墓提供免费开、封墓穴服务); 16.代为祭扫服务费(限在县殡仪馆内公墓提供); 为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负担,县殡仪馆灵堂对属于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对象的,灵堂收费项目中布置费按50%标准收取;属于其他低保对象的,灵堂收费项目中布置费按70%标准收取。 (二)在县外死亡火化的安吉县户籍城乡居民免费项目: 1.接运遗体费 2.遗体普通存放费 3.告别小厅费 4.遗体火化费 5.纸、竹棺焚化处置费 以上项目凭县外殡仪馆实际支付金额票据(国家统一税务发票),实际支付金额少于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金额的,按实际支付金额办理报销;实际支付金额多于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金额的,按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金额核算办理报销。 三、节地生态葬法奖励标准 对安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将火化后骨灰葬入由县民政局核准的骨灰堂,或在公墓内指定区域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法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火化后骨灰放入县民政局审批的骨灰堂每例奖励3000元。 2.火化后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坛,实施树葬、草坪葬的给予奖励每例5000元。 3.火化后实施竹林葬、抛撒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给予奖励每例10000元。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第一、二、三类对象,由现居住地村(社区)工作人员从绿色生命天使APP线上系统办理申报,及时上传逝者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社保卡、承诺书,乡镇(街道)医疗系统开具并同步上传死亡证明。特殊情况需线下办理申报的,经办人(指亡者的直系亲属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向安吉县殡仪馆提出项目免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纸质或电子死亡证明(书); (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限身份证、户口簿); (3)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限身份证或户口簿); (4)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第四类对象,但未享受死亡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的,经办人应在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火化证明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安吉县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 3.具有安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将骨灰葬入由县民政局核准的骨灰堂,或采取树葬、草坪葬,不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法的,家属经办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生态葬法奖励,村(社区)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汇总后统一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给予奖励。 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为: (1)逝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生态葬法奖励申请表一份; (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受益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 (二)审核 减免 奖励 安吉县殡仪馆、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条件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项目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五、经费承担 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项目费用、赠送骨灰盒以及实施节地生态葬法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其费用由殡仪馆、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统一结算。 六、实施管理 (一)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殡葬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配合。 (三)各殡葬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全流程免费工作。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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