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经研究,制定了《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时间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0573-88621059

2.电子邮箱:398982773@qq.com

3.寄送至:桐乡市中山东路818号桐乡市建设局房管中心倪徐吉,邮编314500


附件: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3日

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和《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二、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73941元以下(含73941元);货币财产标准为人均307078元以下(307078元);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其他要求按《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或按户计算最低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

四、按家庭困难程度分类确定每月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

(一)家庭困难程度分类

第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三孩家庭、持有桐乡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证书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除第一类外,人均年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

第三类,人均年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至73941元以下(含73941元)的家庭。

(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保障面积计算)

第一类,18元/

第二类,16元/

第三类,14元/

(三)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月租金收取标准

第一类,以套计算,多层为1/套,高层为2/套;

第二类,以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为1/㎡,高层为2/㎡;

第三类,以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为7/㎡,高层为8/㎡。

租金标准不分地区差价、不计层次差价。市场租金标准对应房屋征收中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确定。

五、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如放弃实物配租资格,自愿选择租赁补贴的,按相对应的租赁补贴标准1.2倍发放。

六、本标准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公布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桐建〔2023〕139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桐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8-13 截止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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