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强村公司规范化运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促进强村公司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联系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科羊世银提出反馈意见,联系电话:13967967921(667921)。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1日
磐安县促进强村公司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强村公司规范运营管理,保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提升动全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农政发〔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乡镇(街道)强村公司(以下简称乡级强村公司)和村级强村公司。乡级强村公司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导设立,吸纳辖区内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投资入股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村级强村公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 二、设立登记 设立强村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强村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接受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 审慎成立村级强村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发起设立前,应当加强调查摸底、评估认证,明确经营范围,厘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边界,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 三、发展模式 现阶段,强村公司主要是探索带动当地闲置农村劳动力高质量就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增收的经营渠道,主要有4种发展模式。 1.资产经营型。建设或购置标准厂房、商铺店面等物业,统一发包出租发展物业经济;或通过流转承包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招商发展休闲观光、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 2.社会服务型。为本区域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综合性社会化服务,为民宿、农家乐等各类乡村新兴业态提供管理服务,承接河道保洁、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各类服务。 3.订单生产型。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订单式农业生产;或结合“共富工坊”“百镇共建强基”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生产。 4.工程承揽型。依法承接小规模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农村公路建设、河道整治、美丽乡村景观建设等工程。 四、运营管理 (一)稳健投资。强村公司投资开发经营项目,要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实施周期、预期收益、风险隐患等因素,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范围内,认真谋划市场风险小、经营收益稳、资 产能保值增值的发展项目,规避操作性不强、整体效益不高的项目。 (二)人事管理。乡镇(街道)负责乡级强村公司的人事任免,其董事长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的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但应兼职不兼薪。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控股的村级强村公司的主要人事任免,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般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兼任董事长,村监委主任兼任监事会监事长,村级山城办事员兼任出纳;如需选聘职业经理人的强村公司人选须报乡镇(街道)同意。多村联合投资的村级强村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等主要人事任免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名,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 自成立之日起,强村公司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设立会计机构、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强村公司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熟悉企业会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会计业务代理。 强村公司原则上只能开设1个基本存款结算账户,开设账户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强村公司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得白条入账,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村级强村公司账户要纳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强村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实行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岗位职责分离。村主职干部以及强村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强村公司财务人员和承揽强村公司工程项目。退职村干部不得在村级强村公司中担任管理人员。 强村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审批流程制度,严格财务票据审批流程,支出须有经手人、董事长、监事长等公司管理人员联审联签。 强村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不得向个人集资借款;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投资股市或期货市场。村集体控股的强村公司因经营需要确需举债的,应当按照《磐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强村公司不得以自身平台为当地政府融资。 鼓励当地政府将辖区内的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注入乡级强村公司。乡级强村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按照《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将资产、资源委托强村公司经营管理,其所得净收益应当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强村公司的资产资源处置、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执行。 强村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主要向村集体经济、低收入农户帮扶倾斜。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执行。分配方案、利润分配表等应当送各投资方。 强村公司应按月(季)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终了还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村级强村公司的财务报表经审核后应当按月(或按季)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开,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强村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完整。乡级强村公司财务档案由乡镇(街道)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村级强村公司财务档案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四)有序退出。强村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独资的强村公司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强村公司,先由入股的村民(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再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后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 1.强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转让、变卖、兼并的,由强村公司提出相关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2.强村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破产法》依法处理。 3.多村联合设立的强村公司有股东退出的,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后,最后所得资金低于投资总额的,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最后所得高于投资总额的,相当于投资总额部分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高于投资总额部分可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 4.投资强村公司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不享受各级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政策性奖补。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委组织部负责党建工作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级强村公司运行的指导;乡镇(街道)是强村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单位)加强对辖区内强村公司的指导、监督。 (二)加强内部监管。村干部在村级强村公司中兼职的,一般不得领取报酬;村主职干部不得在强村公司中领取报酬和报销公司运营无关的费用。强村公司不得垫付当地政府支出或村级村务开支;不得列支当地政府开支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开支。实体化运营的乡级强村公司的负责人由当地政府的编外人员担任的,可按照公司年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等方式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强化审计监督。强村公司应当定期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审计报告报乡镇(街道)备案。村集体经济控股的强村公司应当纳入当地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范围和集体经济审计范围。 (五)违法违纪追究。对通过巡察、审计、检查发现,以及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认定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一)强村公司的《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管,指导企业予以补充完善。 (二)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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