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20〕45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对2024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继续有效2件。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2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至嘉兴市司法局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
联系人:王丽琰,电话:0573-83383506,邮编:314000 电子邮箱:jxssfjlfc@163.com 地址:嘉兴市中环南路1469号中南大厦13楼嘉兴市司法局1309室 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起草说明 嘉兴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日 附件1 拟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公布嘉兴市司法局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嘉司发〔2022〕20号 | 2 |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 嘉司发〔2024〕3号 |
附件2 《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函》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20〕45号)有关要求,我局对2024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起草过程 2024年7月,我局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向市局相关处室就上述文件征求处室清理建议,各业务处室研究后反馈明确的清理意见,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汇总各相关处室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2日-9月2日,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流程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次对现行有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继续有效2件。 四、有关建议 建议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流程,待征求意见结束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后,由我局发文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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