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等规定,我局起草的《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公告时间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单位意见或建议需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意见或建议须经本人签字。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在修改意见或建议后附联系方式。 公告时间: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4日 联系人:管迎春,联系电话:13567973005 联系地址: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吉县递铺镇翠竹路1号413室,邮编:313300) 电子邮箱:745523425@qq.com 附件:关于征求《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 关于征求《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外)。 三、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为我县征收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管理和资金监督工作;县人武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范围给予费用减免认定或证实,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四、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地上地下采用统一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填写《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附件2)。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若核实时建筑面积属于《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可不予补交或退还。 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征收对象在项目开工前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征收标准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兼顾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6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元/平方米。 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含配套公建)的,按住宅项目标准收取。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的,根据商住比例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计算收取。 六、减免办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浙财综[2024]9号”文件规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见附件1)执行。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填写《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见附件3),并会同认定或证实部门共同审核后执行减免。国家规定减免条件中的第1、2、7、8、9条由县住建局、第3条由县人武部、第4条由县教育局、第5条由县农业农村局、第6条由县民政局等部门分别给予认定或证实。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出让用地时已明确存在政府回购的,如回购部分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按实际回购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相应减免。 七、结算办理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根据竣工规划核实等材料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结算,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告知单》(见附件4)。建筑面积误差超出《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填写《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付审批表》(见附件5)申请退还。资金缴入财政后因误缴、误收、结算退还等原因需要退付的,按财政部门有关非税收入退付管理规定办理。县财政局应予以配合办理。 八、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征收时,征收部门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同时,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九、资金用途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十、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一、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5号)及《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 国家和省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项,按“浙财综〔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安吉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发〔2013〕9号)等文件同步废止。我县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2.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3.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4.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告知单 5.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付审批表 附件1: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认定单位 | 1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住建局 | 2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住建局 | 3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人武部 | 4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号 |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教育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认定单位 | 5 | 易地扶贫搬迁项自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农业农村局 | 6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民政局 商务局 | 7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住建局 | 8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住建局 | 9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住建局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NO. 号((同规划许可证号) | | 建设单位(个人) | | | 项目名称 | | | 联系人 | | 手机号 | | | 项目地址 | | | 用地面积(m2) | | 土地性质 | | | 总建筑面积(m2) (人防工程除外) | | 收费标准 (元/m2) | 缴费金额(元) | 其中 | 按住宅计(m2) | | 60 | | 按非住宅计(m2) | | 80 | | 缴费金额合计 (元) | | 建设 单位 (个人) 声明 | 上述填报内容已经本单位(负责人)或本人核实无误。本单位(负责人)或本人对申请事项、填报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承诺:若项目在缴费后改变规划用途导致面积增加或项目竣工备案面积小于此面积的,本单位(负责人)或本人将及时、主动向征收部门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 申请单位 (或个人) |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 项目名称 | | 建筑面积 (m2) | | 规划许 可证号 | | 实际应缴金额合计(元) | | 减免金额(元) | | 减免依据 | | 建设 单位 (个人) 声明 | 上述填报内容已经本单位(负责人)或本人核实无误。本单位(负责人)或本人对申请事项、填报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承诺,若项目改变规划许可用途,不再符合减免条件,本单位(负责人)或本人将及时、主动向征收部门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个人)签字: 月 日 | 相关 部门 意见 | (盖章) 签字: 月 日 | 征收 部门 意见 | 科室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 主要领导意见: (盖章) 月 日 | 财政 部门 意见 | 科室意见: | 领导意见: | 主要领导意见: (盖章) 月 日 |
附件4:
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告知单 NO. 号(同竣工验收备案号) | | 建设单位(个人) | | | 联系人 | | 手机号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规划许 可证号 | | | 用地面积(m2) | | 土地出让 用地性质 | | | 实测总建筑面积(m2) (人防工程除外) | | 收费标准 (元/m2) | 金额 (元) | 合计金额(元) | 其中 | 按住宅计(m2) | | 60 | | | 按非住宅计(m2) | | 80 | | 实际应缴金额合计(元) | | 已缴金额(元) | | 结算(多还少补),正数为补缴,负数为退还 | | 结算情况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 |
注:结算情况如果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不足的应足额补缴;多缴需退还的由建设单位(个人)填写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付审批表进行结算。 附件5: 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付审批表 | | 申请单位(个人) | | 联系人 及电话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规划许可证号 | | | 退付原因 | | | 已缴金额(元) | | | 实际应缴金额(元) | | 退还金额(元) | | 申请单位 (个人) 意见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征收 部门 意见 | 科室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主要领导签字: (盖章) | 财政 部门 意见 | 科室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
注:1、申请单位(个人)根据自身意愿,在表中“申请单位(个人) 意见”一栏注明“申请退还”。 2、申请退还的,本表须一式两份,一份由财政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部门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