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杭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2024年7月1日,《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杭州老字号创新发展,根据《条例》相关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园林文物局等部门制定了《杭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至8月17日。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1304室)。

联系人:吴木海,电话:85257708

洪雪刚,电话:87293518


附件:1.杭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杭州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杭州市商务局

2024年7月19日

附件1

杭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传承与发展杭州老字号,提升杭州老字号品牌价值,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范杭州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根据《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老字号,是指经依法认定、创立时间较早、杭州地域文化特征鲜明并且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字号。

使用时间较长、杭州地域文化特征鲜明并且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注册商标申报杭州老字号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杭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园林文物局等部门,每三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杭州老字号名录。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杭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杭州老字号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认定条件

(一)杭州老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创立或准予注册时起已满40年;

2.具有鲜明的杭州地域文化特征;

3.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二)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设立;

2.依法拥有与申报的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申报的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

3.与申报的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业务连续经营十年(含)以上;

4.经营状况正常;

5.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申报之日前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

三、认定程序

(一)公告发布。市商务局在申报开始之日的三十日前,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杭州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材料申报。申报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所地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2.字号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3.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6.市场主体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7.市场主体文化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8.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9.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系统获取的,不再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

(三)初步审核。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杭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初步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及时提交市商务局。

(四)专家评审。市商务局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杭州老字号及相应的市场主体。

(五)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上对拟认定的杭州老字号及相应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商务局提出,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收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在六十日内完成,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终止相应的杭州老字号认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开展认定工作。

(六)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杭州老字号,列入杭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七)颁发证书。市商务局向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颁发证书、牌匾。

四、标识使用

(一)杭州老字号标识由标准图形和“杭州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杭州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

杭州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二)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杭州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三)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可在与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以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杭州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

(四)杭州老字号标识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五)杭州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六)杭州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杭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七)被市商务局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杭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市场主体,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杭州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杭州老字号标识;杭州老字号牌匾由住所地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五、动态管理

(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杭州老字号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杭州老字号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二)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财务报表公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三)杭州老字号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1.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3.老字号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场主体申请后,应按照杭州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市场主体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变更信息,并更换新的杭州老字号证书。

(四)合法受让已经取得杭州老字号认定的字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及所在地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受让人进行审核。

受让人符合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符合的条件除第三项之外的其他条件,并且继续经营与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业务的,市商务局应当变更杭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受让人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不再继续经营与杭州老字号相一致的业务的,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撤销杭州老字号认定,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三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1.市场主体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提交申请的;

2.未及时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3.杭州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标识使用规定的;

4.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5.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6.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杭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1.被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2.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杭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杭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七)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杭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1.市场主体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3.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杭州老字号认定的;

4.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

5.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6.严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7.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8.其他不符合杭州老字号和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认定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杭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八)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对杭州老字号开展复核,并优先推荐经营状况良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的杭州老字号市场主体申报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对复核中发现不符合杭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收回杭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九)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杭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杭州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杭州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杭州老字号。

六、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杭州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二)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杭州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pdf


征集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4-07-19 截止日期: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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