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等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邮编:310007),并在信封上注明“起始价基准价”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85232782@qq.com。 附件: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9日 征集结果:关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