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决策部署,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专业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我厅组织对《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浙环发〔2019〕1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5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571-28869129;

传    真:0571-28869129;

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

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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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5日




相关附件:

20240705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及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20240705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价条件及职称评审实施方案修订说明.pdf



意见征集反馈: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征集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2024-07-05 截止日期: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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