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平湖市独山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港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港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21〕1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33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5号楼306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807675。 3.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 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平湖市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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