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浙丽保”制度提升完善,进一步巩固“浙丽保”参保率,提高连续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我局代起草了《关于实行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差异化保障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浙丽保差异化保障待遇”字样; 二、联系人:王女士,2070135; 三、传真:2070138; 四、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 关于实行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差异化保障待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以下简称“浙丽保”)制度提升完善,进一步巩固“浙丽保”参保率,提高连续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经研究,对“浙丽保”参保群众实行与参保年限挂钩的差异化保障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连续参保待遇 1.连续参保的条件。连续参保是指参保人2025年参保“浙丽保”并在今后年度连续参保、未发生中断参保的情形。以下人员首次参保“浙丽保”视同为连续参保: (1)我市户籍的新生儿; (2)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 (3)部队转业人员(含退役义务兵); (4)户籍迁入人员(指婚嫁迁入、华侨恢复户籍、收养等); (5)刑满释放人员; (6)与我市户籍人员形成婚姻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包括外籍人员); (7)因创业就业等原因在我市常住的新市民。 2.连续参保待遇。连续参保的“浙丽保”参保人可享受“浙丽保”所有保障待遇(含特殊补充报销政策),以及今后年度连续参保期间新增的扩面待遇。其中,按《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规定,需设置待遇等待期的人员,待参保缴费期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连续参保待遇。 二、非连续参保待遇 1.非连续参保的条件。非连续参保是指未在2025年参保“浙丽保”,或在2025年已参保但在往后年度未及时续保导致中断参保的情形。 2.非连续参保待遇。 未连续参保人员重新参保后,按《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规定,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在待遇等待期满首年按浙丽保现有保障待遇的50%享受,今后年度连续参保的,待遇享受比例每年递增5%,连续参保缴费10年后可100%享受“浙丽保”待遇。在按比例享受“浙丽保”保障待遇期间,不享受新增的扩面待遇和特殊补充报销政策。 如期间存在中断参保的,视为非连续参保,待遇享受比例从50%重新开始计算。 三、其他事项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参保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相关事项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98号)文件中明确不纳入“浙丽保”报销范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实行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差异化保障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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