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优化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环境,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将《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列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法规预备项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市数据资源局送审的草案稿和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

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邮编:310026

传真:85256500 电话:8525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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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4日




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权益与主体

第三章 数据流通交易服务

第四章 数据授权运营

第五章 数据定价及分配

第六章 数据生态培育

第七章 数据产业引导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术语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优化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环境,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数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及其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据流通交易,是指数据供方和数据需方之间以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等为标的,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授权等方式流通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应当坚持市场主导、高效供给、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数据流通交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据流通交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市和区、县(市)数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协调、督促各地区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统筹构建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培育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流通交易促进管理机制。

发展和改革、经信、市场监管、网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统计、商务、投促、金融、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流通交易相关促进工作。


第二章 数据权益和主体

第五条 [三权分置]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

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权利人有权实际控制或委托他人代为控制数据,其他人不得窃取、篡改或者破坏权利人持有的数据。

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保护数据加工使用权权利人可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对内提质增效、开发新产品等。

合理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

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同一权利人可全部享有,也可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

第六条 [衍生数据]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创造衍生数据,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通过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利用专业知识加工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衍生数据的,享有该衍生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第七条 [公开数据]市场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收集的公开数据,享有该数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第八条 [受托数据]保护数据委托方权益,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处理结果数据等,受托方均不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期满的,应当按委托人要求处理数据;受托人解散、破产的,应当向委托人返还数据,不得将委托人的数据用于破产清算。


第三章 数据流通交易服务

第九条 [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场所是指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资源整合、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交付结算等服务的场所。数据交易场所须依法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数据交易规则体系,制定合规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

第十条 [杭州数据交易所]本市依法组织设立杭州数据交易所,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突出其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基础服务和合规监管功能。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杭州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序培育数据集成、设施建设、合规、认证、资产管理、资产评估、数据经纪、数据公证、数据托管、数据银行、风险评估、人才培训、争议仲裁、数据保险、审计、安全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市场主体拓展数据要素领域经营范围,提升数据流通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数据登记服务]由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的数据登记机构负责提供数据权益登记服务。

鼓励市场主体基于自愿原则,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向数据登记机构申请数据资源登记,作为主张其持有数据资源权益的凭证。

鼓励市场主体对其经过合法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向数据登记机构申请数据产品登记,作为主张其经营相关数据产品权益的凭证。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可探索数据权益确认的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数据登记平台]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支持利用区块链基础设施为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数据权益提供登记存证服务。

第十四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获取、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四章 数据授权运营

第十五条 [数据分类分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属行业的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指引,引导行业市场主体做好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相关权益,促进数据加工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交易。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开放]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并依规向社会公平开放。鼓励国有企业、研究机构、平台企业等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

按程序依法获得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市场主体,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应当在公共存证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按照国家、省、市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

在不改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限定的授权应用场景、不损害该数据产品的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市场主体基于上述数据产品的再次加工,释放公共数据使用价值。

在公共数据不承载个人信息、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市场主体按用途加大数据产品的供给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企业数据授权运营]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

鼓励市场主体共同探索企业数据应用具体场景的链式授权机制。经数据来源者同意,在新开发、再开发数据产品、技术和服务时,可按开发加工链路在市场主体间传递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实现数据要素流通复用和价值再创造。

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数据授权]依法依规开展个人信息数据授权。鼓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销毁等行为。

支持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数据匿名化处理。


第五章 数据定价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数据价值体系]本市探索建立公共数据价值评估管理制度。

支持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多样化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以数据资产评估报告的价值结论作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交易定价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收益分配]鼓励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投入产出收益,鼓励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方式共享收益,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市场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共同富裕反哺机制]贯彻“共同富裕”理念,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以市场主体、公益机构和政府三方为主导,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开展数据价值第三次分配。


第六章 数据生态培育

第二十三条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保障等数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以“数据交易场所、数联网、数据发票(数据合规流通数字证书)和区块链”等为核心,建立跨区域数据流通交易基础设施。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构建数据流通交易技术信任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引育]重点引育贴近业务需求的行业性、产业化市场主体,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鼓励和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数据流通交易重点领域发展以及市场主体引育。

第二十五条 [区域一体化]本市依法有序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国际合作。

支持市场主体跨区域合作,共同构建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支持长三角、长江经济带、运河保护带等区域城市实现基础设施互通、数据汇聚融通、场景应用协同。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鼓励支持市场主体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探索建立行业创新机制。


第七章 数据产业引导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支持数据流通交易技术创新,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建立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培育安全可信的技术生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协同创新]构建“一核引领、全域联动、跨域共建”数据产业空间布局。鼓励各区、县(市)围绕本区域主导产业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数据中心。

第二十九条 [场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本行业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力度,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融合多源数据,依法开发利用数据资源,打造数据要素×典型应用场景。

通过举办数据要素×大赛、征集案例、合作开发等方式,鼓励利用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应用等活动。

第三十条 [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在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举办数据论坛、搭建数据要素展厅等方式,实现共商合作、共促发展、共享成果。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平台企业举办各类活动,促进数据要素产业交流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沟通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在数据流通交易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并推动解决。

第三十二条 [专家智库]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智库作用,对数据流通交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三条 [政策支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进场交易、应用示范和科技创新。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

第三十四条 [人才保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数据产业需求为导向,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数据流通交易人才培养体系,纳入相应职业资格管理,加大对数据流通交易领域人才引进和支持力度。倡导市场主体设立首席数据官。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开源社区汇聚数据领域技术人才。

第三十五条 [创新容错纠错]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在数据流通交易领域就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事项先行先试的机制,鼓励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和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经认定后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免予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包容审慎]本市实施数据流通沙盒管理机制。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数据流通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和细化数据流通规则、创新数据流通方式,建成风险可控的数据流通沙盒,促进盒内数据自由交易和应用。

有关部门对盒内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沙盒规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用有关数据流通的新规定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溯及既往。

第三十七条 [数据资产]本市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制度。

支持市场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统计与监测]本市探索建立数据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数据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标准建设]探索数据流通交易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等通用性数据流通交易标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安全有序进行。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数据要素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互认。

第四十条 [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数据流通交易的新业态新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期发布引导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行为指引等,为数据流通交易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术语解释]

1.数据资源,是指能够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为使用者或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2.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依法获取的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指标、数据报告、数据模型算法、数据应用、数据服务等可流通的标的物。

3.数据发票,是指数据合规流通数字证书,是基于数据要素特征设计的,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开展数据交易合规、安全相关监管的制度性工具和软件基础设施。

4.数据银行,是指根据与个人签订的合同管理其个人信息数据,并根据个人指示或预先规定的条件向第三方提供数据的业务。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据流通交易发展需要和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生效实施。


《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起草《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已完成座谈、意见征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吹号角,国家支持浙江等地区先行先试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确立了数据要素市场作为国家重点培育对象的地位,要求“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并指出“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

2023年12月20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赴国家数据局汇报工作,国家数据局发展规划司表示国家层面在推进数据要素“三权分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运营权),杭州在数字产业生态方面有显著优势,鼓励杭州探索实践,为国家数据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提供杭州经验。

(二)破难题,杭州存在数据交易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是数据供应规模不足、质量不高,亟须通过立法细化数据共享流通的操作性指引。当前我国数据法律关于数据共享、流通、开放以及数据归集、分类等操作缺乏强制性、颗粒度的指引,无法对实务操作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杭州拥有大量的平台型与数据要素型企业,但在缺乏相关制度的规范和引导下,大量数据掌握在大型平台型企业手中。平台型企业对于数据交易有顾虑,不敢、不愿向外部开放数据,对数据市场流通采取观望态度,亟需地方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先行先试的细化探索。

二是数据流通交易面临场内不活跃,场外无秩序困境,亟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市场规范化发展。目前,国内数据交易机构已超50家,但场内交易量在整体交易量中占比不到2%,场内交易环节繁多、成本较高,企业不愿进场交易。而场外交易则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数据黑市交易频繁。数据流通交易缺乏制度指导,先行先试缺乏合规免责机制,数据流通交易立法滞后于市场发展,市场主体无从判断自身数据交易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同时也无法明确如何构建符合要求的数据交易能力。

三是数据产业发展规范性不足,市场主体数据应用创新动力不足,亟须通过立法建立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数据流通机制。一方面,杭州数据产业发展规范性不足,围绕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数据信托、数据审计、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新业态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规范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杭州市场主体数据应用创新动力不足,传统行业企业普遍存在数据留存冗杂、数据分级治理程度弱、数据应用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数据赋能业务发展整体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克险关,数据交易立法可促进杭州数字化水平进一步发展

一是有利于城市治理数字化能力水平提升。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城市化治理密切相关,数字政府建设为数字交易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交易环境;随着数字交易的普及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需要加强对其监管和管理。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注重发挥数字政府和数字交易的协同作用,有利于推动城市数字化治理水平的提升,提高城市治理的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二是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商业资产。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正成为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的重要力量。杭州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发展城市,通过立法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可以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创造力。

三是有利于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优化数字营商环境。目前数字交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交易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数据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是维护数字营商环境的基础。为保障数据的完整性、隐私性和可用性,减少数据滥用和非法交易,降低交易主体的数据泄漏风险和损失,亟需采取有效的数据安全措施,加强数据安全监管与执法,进而在制度层面对其进行规范。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杭州数字经济发展为立法提供了基本盘

杭州是中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电子商务之都,是全国数据要素最为集中、数据产业最为多样化的城市之一,也是全国开展数据要素立法最为适合的城市之一。

从规模体量看,2022年,杭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实现营收16393亿,今年前三季度,杭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4115亿元,同比增长8.8%,占全市GDP比重28.5%,创历史新高,云计算与大数据占全市数字经济规模的三分之一,占国内市场份额第一,是全国数字经济活力最足、数据要素应用最活跃的城市之一。

从产业布局看,杭州数字安防市场份额全球第一,云计算基础设施及服务(Iaas)市场份额亚太第一,区块链应用综合实力全国第四。围绕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科技研发、商业孵化、投资产业、联通网络、数字化应用等服务支撑贯穿全生命周期,基本形成数字经济全产业链。

从市场主体看,杭州数字经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00余家,培育年营收千亿级数字企业2家(阿里巴巴1700亿元、天猫1600亿元)、百亿级企业19家,数字经济规上工业企业1013家、规上服务业企业1483家,平台型、数据要素型企业集聚,大量数据不断沉淀,数据流通亟待相关制度进行规范。

从创新能力看,杭州在滨江区打造“中国数谷”数据要素创新集聚区,构建“三数一链”(数据交易所、数联网、数字证书、区块链)数据交易框架和基础设施体系,已对数据合规免责、沙盒监管、数据确权等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同时数字金融、数字物流、数字监管改革创新、数据知识产权存证及质押融资等5项改革举措全国复制推广,加速成为全国数字经济理念和技术策源地。

扶持产业打造生态,汇聚企业开拓创新,杭州在数据要素方面的尝试已走在全国前列。雄厚的数据要素产业基础成为孕育数据要素制度的温床,相关制度的保障也将进一步促进杭州数据要素产业的持续创新。

(二)数据要素流通领域一系列试点为立法提供了试验田

一是推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政策试点。杭州组建工作专班,持续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金融领域数据交易等数据交易相关政策试点工作。对接国家、省、市部门及相关企业,积极谋划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应用、通信数据应用等公共数据授权场景的杭州试点;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草拟《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场交易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指南》,推动落实杭州市信息中心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数据进场交易试点;联系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各大商业银行,逐步推进企业、个人数据产品在金融领域流通交易试点。

二是组建杭州数据交易所。杭州市发改委会同市国资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起草了《组建杭州数据交易所的工作方案》,2023年7月11日,市委主要领导专题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明确加快推进杭州数据交易所组建。2023年7月25日,《组建杭州数据交易所的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办公厅进行印发。2023年8月23日,杭州数据交易所在“中国数谷”夏季峰会上正式揭牌,为浙江省唯一持有交易所牌照的数据交易场所。截至目前,杭州数据交易所累计入驻合作数商200余家,累计完成交易超16亿,与中国电信、人民数据、蓝象智联等国内多家知名企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数据要素领域合规探索。

三是率先实施“数据发票”登记机制。针对规则不够明晰、数据合规成本太高、企业“法无明确不敢为”等难点堵点,杭州创新实施“数据发票”。“数据发票”遵循“三不两实现”(“三不”指不侵入交易过程、不接触交易数据、不成为交易第三方,“两实现”指低成本实现合规交易存证,无代码实现安全高效抽检),在市场侧,采取双向承诺、双向背书的数据流通交易机制,以极低的成本实现数据交易合规性验证和交易记录存证;在监管侧,利用有效存证交易的数据稽核,对数据交易全流程做到不可篡改且可溯源地存证,引导市场规范运行,降低试错成本和运行风险,为数据交易全流程弹性监管提供基础支撑。

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1.国家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地方立法

1)《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2)《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3)《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2016年2月18日起实施)

4)《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5)《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

6)《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3.其他省市立法

1)《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

2)《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2月23日)

3)《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暂未生效)

4)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三年)

5)《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三年)

6)《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暂未生效)

7)《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8)《上海市数据条例》(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9)《苏州市数据条例》(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10)《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11)《重庆市数据条例》(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12)《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4、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11月19日发布)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2022年12月19日发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4)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2年12月1日)

(二)制定过程

1.调研立法突出一个“准”字

我市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副省级城市,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深刻领会“数据二十条”中关于支持浙江“先行先试”的论述,组织力量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参与市人大财经工委立法调研2次,充分研讨立法可能性。

2.成立专班突出一个“快”字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起草专班,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前期介入,市数据交易所、专业律所、数据商代表等专家共同参与起草工作。按照今年年底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目标,起草小组倒排项目时间表,迅速推进。

3.编制草案突出一个“优”字

立法专班每周召开专班工作推进会,逐条研究、仔细斟酌条例草案内容,先后向国家数据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汇报草案编制进度,召开完成13个区县(市)数据局、20家市级单位、31家在杭企业3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草案内容优中选优。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数据流通交易的定义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流通交易是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化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数据供方和数据需方之间以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等为标的,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授权等方式流通和交易的活动。

(二)发展目标

通过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优化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环境,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数谷”。

(三)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数据流通交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据流通交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明确市和区、县(市)数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协调、督促各地区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统筹构建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培育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流通交易促进管理机制。

(四)章节内容

《条例》共九章四十三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和部门职责进行明晰;第二章“数据权益与主体”,第五条对三权分置进行细化和明确,第六至第八条对衍生数据、公开数据和受托数据进行规定;第三章“数据流通交易服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数据流通交易场所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数据登记服务进行规定;第四章“数据授权运营”,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数据分类分级和各类数据的授权方式进行规定;第五章“数据定价及分配”,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数据价值体系、收益分配和共同富裕反哺机制进行规定;第六章“数据生态培育”,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引育、区域一体化和行业管理进行规定;第七章“数据产业引导”,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技术创新、协同创新、场景建设以及交流合作进行规定;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对沟通机制、专家智库、政策支持、人才保障、创新容错纠错、包容审慎、数据资产、统计与监测、标准建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对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发票、数据银行进行解释。

五、《条例》创新点与亮点

(一)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激发数据要素的潜能,明晰产权是必要条件,“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中的一项重大创新。一是明细“数据三权”内涵。按照“数据二十条”要求,《条例》从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入手,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基本内涵和权利人权益,同时,对衍生数据、开放数据以及委托数据等三类数据的“数据三权”进行的阐释。二是构建数据登记体系。提供数据权益登记服务,构建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纳入数据权益登记范围。

(二)确定场内场外共同促进的原则

目前市场上的数据交易方式,既有数据交易所形式的场内交易,也有企业与企业之间直接发生数据交互的场外交易。场内交易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管,但需付出额外成本;场外交易虽灵活多样,却易出现违规行为。对此,《条例》第九条提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在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的同时、对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中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登记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主体提出指导意见,为探索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场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指明了前进方向,也有利于探索更优的数据交易方式。

(三)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数据要素分配制度

数据要素不同于传统要素,具有非独占性、可重复使用等独特性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数据要素分配制度,就是要保护数据要素各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引导全民共享数据要素各项权利和数字经济发展红利。鼓励建立共同富裕反哺机制,贯彻“共同富裕”理念,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以市场主体、公益机构和政府三方为主导,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开展数据价值第三次分配。同时,探索建立公共数据价值评估管理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提供数据价值评估服务。支持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多样化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

(四)突出包容创新容错免责制度保障

作为促进条例,突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旨,强调包容审慎原则。一是建立创新容错纠错制度,鼓励政府和市场主体放下包袱,大胆创新。二是建立实施数据流通沙盒管理机制,鼓励各区县先行先试,支持具备一定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基础的区县采取沙盒监督等方式进行突破性实践探索,总结有效经验并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生态。

(五)构建高效纠纷解决机制和路径

根据数据流通交易的新业态新模式,结合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化解数据领域纠纷案件的实践,提出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期发布引导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行为指引等,为数据流通交易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征集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4-06-14 截止日期: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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